東華大學財金系 #王詩韻 指控劉任昌對她恐嚇的依據如下,內容是為警告 王詩韻 的狂撒黑函、汙辱、誹謗行徑!本人已多次通知 #李正福 #林金龍 #蕭朝興 等人,關於王詩韻的行徑,但王詩韻反而加速升等教授。

詳情已經公告、交給調查局台北市調處,但市調處調查員沒有採取調查動作,任由王詩韻等份子,打擊我對學術舞弊的揭露。《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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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自由時報記者陳蔚慈打電話給劉任昌套話,說劉任昌被起訴... 應該又是許建隆找記者。劉任昌去地檢署網頁查,的確有「劉O昌 起訴」的公告。關鍵是,之前指控「開口就要1000萬」(見《鏡週刊》陳柔瑜的報導)等證據都不成立後, 賴婉君在今年1月2日去作證,說劉任昌2017年9月20日向她說「拿出幾百萬看看。」所以,我貼出賴婉君和我的通信內容。我有將這些內容交給市調處,但沒有移送。劉任昌在這裡澄清,公告賴婉君與劉任昌的通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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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華航勞資內鬥爽了誰?資方強硬態度的目的?」議題的分析,本文在2月16日發表於風傳媒,以下是修改、補充(前50大「員工紅利」發放事件列表)的版本。

華航長榮在2014年虧損,不發放員工紅利,但在接下來的三年獲利,也連續三個年度發放「員工分紅」。因為台積電是台灣的標竿企業,我將這三家公司過去三年發放的「員工分紅」(「員工分紅」占「稅後盈餘」比率)陳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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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鏡週刊》記者妨害公務:打擊劉任昌揭發學術舞弊之正當性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劉任昌被國家授予博士學位、助理教授證書、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補助,是國家法制定義之「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必須遵守與執行揭露學術舞弊的責任。許建隆為狡辯、掩飾學術舞弊行徑,而對劉任昌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參考劉任昌(2018a; 2018c)的揭露。以上主張的《刑法》基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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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鏡週刊》記者陳柔瑜、陳毅偉與王漢順涉嫌之刑法犯行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誠實信用,是法制國家公民必須恪遵的共同行為原則;然後,基於實現福利國與文化國理想,也基於公民建立社會人格、社會尊嚴、社會資本、追求自我實現的超越性目標,公民具有積極投入於公共利益、文明進化的超越性善意。

劉任昌基於個人專長、公民意識、知識份子責任與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目的(註[1]),投入揭發學術舞弊、批判學術文化、提升社會公益志業,卻遭到鏡週刊》汙衊揭露學術舞弊行為之正當性與公益性。為了反擊《鏡週刊》對劉任昌人格之汙衊,更為對抗不肖新聞媒體對學術舞弊行徑之掩護,下文透過表1的事實回顧,舉證《鏡週刊陳柔瑜陳毅偉王漢順涉及之詐欺、背信、侵占、誹謗、妨害公務、煽惑犯罪刑責與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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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鏡週刊》煽惑讀者攻擊「檢舉垃圾,打死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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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許建隆副教授資格遭撤銷,原因是升等著作抄襲蔡明月、楊彥緒、何玉山與國際諸多學者之研究結果。許建隆是國立台北大學企管博士,坐擁北大財經幫勢力,許建隆論文雖因舞弊被撤除,仍持續擔任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更被前教育部主任秘書饒邦安等人支持,宣稱許建隆論文雖被撤除,但不違反學術倫理,可馬上進行補件再提升等副教授資格;許建隆因此轉任康寧大學任教,將由康寧大學再度為其提出升等;許建隆更持續獲得2018年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助。鑒於敗壞學術文化的猖狂,本文持續檢舉許建隆涉及以下犯行:第一、許建隆侵犯著作權;第二、許建隆對教育部與科技部詐欺;第三、許建隆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第四、許建隆偽造文書;第五、許建隆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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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陳柔瑜打擊劉任昌的揭發學術舞弊與醜聞,以掩護財政部、教育部、民進黨、許建隆主張之,論文雖被撤除,但不違反學術倫理,可馬上再補件提升等。只好退萬步,就許建隆侵害台灣學者蔡明月、楊彥緒、何玉山著作之事實,訴諸司法,說明許建隆涉及侵害著作權偽造文書詐欺詐領獎補助款與盜用他人研究結果作為升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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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建隆江俊豪(2015)論文撤除公告,內容說明4個抄襲來源,公告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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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贓的記者是陳柔瑜(輔大大傳、陽明高中畢業生)栽贓來源,是劉任昌2017年8月20日撰寫的網誌,請連結至 https://taiwanjouranlreview.blogspot.com/2017/08/blog-post_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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