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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鏡週刊》記者妨害公務:打擊劉任昌揭發學術舞弊之正當性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劉任昌被國家授予博士學位、助理教授證書、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補助,是國家法制定義之「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必須遵守與執行揭露學術舞弊的責任。許建隆為狡辯、掩飾學術舞弊行徑,而對劉任昌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參考劉任昌(2018a; 2018c)的揭露。以上主張的《刑法》基礎如下:

  • 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137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說明:劉任昌的揭發學術舞弊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第135條則說明許建隆「妨害」劉任昌依《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執行」揭露與舉報學術舞弊之職務。不僅如此,大專教師升等制度之重要性,不亞於考試院規範之專業證照、公務人員考試之重要性,既然「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須負刑責,教師升等舞弊當然須負妨害公務刑責。

《大學法》第1條第1項「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第2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部分不肖、怠惰的學術從業人員,在「學術自由」保護傘之下,進行舞弊、包庇、扭曲國家資源運用之行徑,無視於學術研究與發展之本質。學術自由、學術審查是黑幕!劉任昌對抗不肖學術從業份子的舞弊、包庇行徑,以同理心看待年輕新聞記者陳柔瑜發揮媒體第四權力量,期待《鏡週刊》盡職於監督財政部,和知識分子協力於揭發學術舞弊,才得以確保憲法、大學法保障學術自由的真諦。

然而,《鏡週刊》卻刻意忽略劉任昌交付的說明檔案,對劉任昌施以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煽惑讀者攻擊劉任昌的手段,打擊劉任昌揭發學術舞弊的正當性與公益性。其手段與意圖,相當於對國家研究人員升等程序,《鏡週刊》三位記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刑法》第137條),試圖掩護許建隆的升等著作舞弊事實,散布許建隆不違反學術倫理,可立刻補件、在提升等之謊言;亦即《鏡週刊》記者協助許建隆從事妨害公務行徑,本身當以妨害公務論處

許建隆藉由《鏡週刊》傳遞「許建隆沒有違反學術倫理」的不實資訊,利用《鏡週刊》第85期紙本(隆圖2、隆圖3)、影片傳遞(圖17、圖24)、網路傳遞(圖14),《鏡週刊》煽惑網民攻擊劉任昌,產生的典型攻擊是(表9最後一列):玲「什麼學校用這種人當老師,自己抄襲還檢舉別人,吃飽撐著,無聊」。

 

3.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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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 Jen-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