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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自劉任昌(2018c, p. 18)「圖2.  許建隆、江俊豪(2015, p. 175)遭撤除論文的“Fig. 9”vs 蔡明月、楊彥緒(2005, p. 456)論文的 “Figure 2”」 

結論:鏡週刊陳柔瑜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與妨害公務

揭發大學教授論文舞弊,須投入半年以上的時間研讀、分析、撰寫報告,必須百分之百確定當事人的確嚴重傳遞錯誤知識、損害公務利益,才揭發或檢舉;否則,檢舉行為傷人、傷己、傷害和諧社會氛圍。正當的學術舞弊檢舉行為,必然是在掙扎於社會公益、國家發展、當事人權益之間的權衡之後,才決定是否正式提出檢舉。向刊登期刊檢舉之後,又必須等待半年以上的時間才獲得回應;在等待期間,會面臨當事人、關係人、關係機構的杯葛、阻撓與報復。但《鏡週刊陳柔瑜等人僅耗費六天的時間(201859日訪問,515日刊登扭曲報導),就幾乎毀滅劉任昌,達到掩護全台學術舞弊教授的目的。 

公開批判學術舞弊、包庇文化,創作劉任昌(2016; 2017; 2018a; 2018b; 2018c; 2018d)等作品,是劉任昌公民人格權著作人格權的實現。因此而引發黑函的汙辱、恐嚇,劉任昌將黑函公告在「徵求申正義的黑函」的Google網誌,它是劉任昌對國家、社會的善意回饋與貢獻,也同時警告黑函寄件者申正義王詩韻)可能面臨司法求償,表達「警告求償1000」的概念,卻被《鏡週刊陳柔瑜進行「歪曲、割裂、竄改」與「偽造私文書」的行徑,傳播劉任昌向許建隆開口就要1000」的恐嚇。

《鏡週刊》陳柔瑜陳毅偉王漢順三位記者為獲得新聞記者生涯最高點閱、迴響、分享的報導,如圖16呈現的「892人表達心情58則留言58次分享」、圖17呈現的「6,286次觀看17則留言13人表達心情」等,因此獲得報導成就、著作權、《鏡週刊》勞動所得,是根基於對劉任昌詐欺(第2.1節)、背信(第2.2節)、侵占財產(第2.3節)、侵害著作權(第2.4節)、偽造文書(第2.5節)、妨害名譽(第2.6節),進而煽惑網民汙辱、恐嚇劉任昌(第2.7節),最終達到打擊劉任昌揭露學術舞弊之正當性與公益性,形成妨害公務之事實(第2.8節)。更嚴重者,劉任昌在2018年4月12日遭受攻擊,至西湖派出所報案。雖然,影片清晰顯示匪徒臉部輪廓,西湖派出所卻在《鏡週刊》第85期出刊後的數日,回復劉任昌「查無嫌疑人」。《鏡週刊》陳柔瑜等人的行徑,已經明顯影響司法檢調、教育部、科技部對許建隆舞弊事實的認知。 

現代國家的二大支柱是:健全法制系統,以及健全的學術制度與文化!司法辯論、判決必然是公開程序,判決結果必然是公開流通。相反的,在學術高度專業考量下,學術論文、學術倫理審查都是秘密進行,導致不肖份子有操弄空間、怠惰份子有敷衍機會,致使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遭到踐踏!劉任昌回歸憲政法制,淋漓盡致於發揮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揭發學術舞弊份子的詐欺、說謊、妨害名譽、妨害公務行徑。

劉任昌「徵求申正義的黑函」網誌,是為宣示勇於正面對決申正義王詩韻)、不畏汙辱與恐嚇的人格與意志。劉任昌持續撰寫本文〈鏡週刊陳柔瑜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與妨害公務〉,宣誓譴責《鏡週刊》對許建隆、蔡裕源王詩韻饒邦安等份子學術舞弊、包庇、掩護行徑,本文宣示對抗新聞媒體的犯罪行徑,而對以下人物提出告發或告訴。

被告

鏡週刊

陳柔瑜

陳毅偉王漢順

許建隆

網民林晨陳春財蕭國雄

1

詐欺

詐欺

 

 

 

2

背信

背信

背信

 

 

3

侵占

侵占

 

 

 

4

侵害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

侵害著作權

 

 

5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6

加重誹謗

加重誹謗

加重誹謗

加重誹謗

加重誹謗

7

煽惑犯罪

煽惑犯罪

煽惑犯罪

 

煽惑犯罪

8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妨害公務

 

9

公然汙辱

公然汙辱

公然汙辱

公然汙辱

公然汙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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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 Jen-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