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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許建隆副教授資格遭撤銷,原因是升等著作抄襲蔡明月、楊彥緒、何玉山與國際諸多學者之研究結果。許建隆是國立台北大學企管博士,坐擁北大財經幫勢力,許建隆論文雖因舞弊被撤除,仍持續擔任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更被前教育部主任秘書饒邦安等人支持,宣稱許建隆論文雖被撤除,但不違反學術倫理,可馬上進行補件再提升等副教授資格;許建隆因此轉任康寧大學任教,將由康寧大學再度為其提出升等;許建隆更持續獲得2018年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助。鑒於敗壞學術文化的猖狂,本文持續檢舉許建隆涉及以下犯行:第一、許建隆侵犯著作權;第二、許建隆對教育部與科技部詐欺;第三、許建隆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第四、許建隆偽造文書;第五、許建隆妨害公務。

 

  1. 前言:訴諸司法對抗學術舞弊與包庇

許建隆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康寧大學數位應用系助理教授、前暨南大學財金系與德明科大行銷管理學系遭撤銷副教授)被劉任昌揭露多篇論文涉嫌抄襲、造假,導致許建隆刊登於《Scientometrics》期刊之升等副教授審查代表作被撤除(註[1]),許建隆副教授資格遭撤銷。事後,許建隆王詩韻東華大學財金系教授)聯手向調查局提出劉任昌「涉嫌違反刑法恐嚇取財案」,須在2018430日至臺北市調處接受偵查;為此,劉任昌(2018a)舉證許建隆誣告(刑法第169條),劉任昌(2018b)再舉證王詩韻誣告、恐嚇與誹謗。

許建隆持續為學術舞弊採取逃避、狡辯、掩飾策略,對劉任昌濫告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致使劉任昌在2018725日至板橋分局刑事組接受偵訊(參見表14列與圖1),原因有二:第一、劉任昌在2018412日遭受暴力攻擊後,製作協尋暴徒影片(許圖44、許圖53),在影片說明:「可能的教唆者是:許建隆蔡裕源、張廖萬堅、王老師…。」(註[2])唱名曾被劉任昌揭發涉及學術舞弊人士;第二、劉任昌為20171121日之《蘋果日報》新聞,補充《Scientometrics》期刊針對許建隆舞弊論文的調查報告(圖8)。

本文持續舉證許建隆涉嫌侵犯著作權、詐欺、誣告、背信、變造私文書與妨害公務。表1是相關佐證列表,「佐證」欄位之「許圖x」代表佐證呈現在劉任昌(2018a)的「圖x」,其他的「圖y」呈現在本文的附錄。本文第2節說明許建隆涉及之各項刑責,第3節結論。

1. 許建隆涉嫌侵犯著作權、誣告、詐欺、背信、偽造私文書、妨害公務相關事件說明

事件日期

主旨

說明

佐證

2018/04/12

劉任昌遭受二匪徒攻擊

聲稱「可能的教唆者是:許建隆、蔡裕源、張廖萬堅、王老師…」

許圖44

指控「學術倫理教育中心」涉嫌舞弊,杯葛我投稿的文章

許圖53

04/30

法務部市調處偵查通知書

指控劉任昌「涉嫌違反刑法恐嚇取財案」(北維字第10743557790號)

許圖56

07/25

新北市板橋分局偵查通知書

指控劉任昌「恐嚇」與「妨害名譽」(板刑字第1073392410號)

1

2016/12/08

寄電郵至德明科大校長、院長

說明「正在撰文投到 Scientometrics 說明這篇文章的抄襲情形」

許圖3

2017/05/18

臉書社團「對科技部及教育部」

分享製作的YouTube影片說明許建隆「抄襲與變造過程」

許圖58

05/24

Scientometrics期刊投稿系統

Scientometrics期刊投送檢舉函(檢舉函已出版為Liu & Yeats (2017)

許圖5

檢舉許建隆侵犯蔡明月、楊彥緒著作權,許建隆利用造假著作申請獎補助、升等副教授

許建隆論文“Fig. 9”盜用蔡明月與楊彥緒(2005)的“Figure 2

2

許建隆論文p. 175文句盜用蔡明月與楊彥緒(2005p. 455文句

3

許建隆論文p. 174文句盜用蔡明月與楊彥緒(2005p. 455文句

4

檢舉許建隆侵犯何玉山著作權

許建隆論文p. 166文句盜用何玉山(2014p. 139文句

5

06/01

收寄電郵Scientometrics期刊主編

Scientometrics期刊主編Andras Schubert告知正式調查檢舉案

許圖6

06/14

臉書「違反學術倫理」社團留言

陳述賴婉君在傍晚撥電話至劉任昌辦公室,請協助許建隆答辯檢舉案

許圖7

臉書網誌(公開模式)

將部分非公開的「違反學術倫理」社團留言,轉貼至公開的臉書網誌

許圖57

06/19

寄電郵至德明科大校長、院長

說明「許的文章是抄襲台灣人率先告知期刊,我是為臺灣挽回聲譽。

許圖11

06/20

臉書「違反學術倫理」社團留言

在臉書社團「高等教育違反學術倫理研究」貼出「聲明書」事件

許圖16

臉書打卡相片匯總

許建隆贈送之禮券轉送學生,皆拍照存證,茶葉與池上米則自用

許圖18

06/21

寄電郵至人事主任、管院院長

說明「申請撤案,靜候國外期刊發行單位的調查

許圖22

06/23

教育部長信箱系統

信件編號201706230049撤銷檢舉案,在629日獲得回音

許圖23

07/08

收寄(Gmail)期刊主編Schubert

期刊主編將許建隆答辯內容轉知劉任昌,問是否是在威脅利用下簽名?

許圖24

Schubert轉寄之許建隆答辯書

許建隆聲稱「劉任昌在台灣惡名昭彰於散佈不實謠言。

許圖25

Schubert轉寄之許建隆「聲明書」

許建隆利用劉任昌名義翻譯之「聲明書」內容變造、陳述不實

許圖26

07/18

收到期刊撤除論文決議與報告

詳細研究劉任昌的指控與許建隆江俊豪的答辯後,決議撤除舞弊論文。

6

07/19

收電郵(Gmail賴婉君

聲稱「批評您不實字眼上次的小聚,何等地善,何等的美。

許圖28

2017/07/27

收寄與德明科大校方電郵

校方獲知許建隆論文遭決議撤除後,寄送「5位審查委員」報告給劉任昌

許圖34

08/04

臉書「違反學術倫理」社團留言

通知教育部許著作被撤除,也說明收到德明對許建隆之審查報告

許圖35

08/17

寄電郵至德明科大教師

通知許建隆被註記撤除論文、撤除公告、期刊調查報告

7

08/24

Retractionwatch記者(Gmail

告知許建隆遭檢舉舞弊後,向檢舉人騙取簽名,求撤案,贈送禮券事件

許圖27

09/07

Retractionwatch報導許建隆事件

標題「被撤除論文作者是否賄賂檢舉人閉嘴?」

許圖46

08/11

《中時電子報》

許建隆聲稱「同意先撤稿未構成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

許圖49

11/21

《自由時報》

許建隆聲稱「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就撤銷論文

許圖50

《自由時報》

報導「饒邦安許建隆後續仍可重新申請升等有檢舉就撤搞

許圖51

對《蘋果日報》網頁評論

劉任昌:「許建隆的著作缺乏科學原創性與科學結果,僅是充斥違反     

8

2018/05/15

《鏡周刊》紙本與電子版報導

許建隆指控控嚇取財3萬元後,聲稱「為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

9

08/15

科技部網頁

許建隆以康寧大學數位應用學系助理教授身分獲取2018年度研究獎助

10

2017/06/20

許建隆製作的原版「聲明書」

內容共五點,本圖是劉任昌(2018a)「許圖13左」之放大

11

許建隆修改後新版「聲明書」

內容共四點,本圖是劉任昌(2018a)「許圖13右」被許建隆炫耀之版本

12

1. 說明:許建隆違反《著作權法》、《刑法》

劉任昌在2017517日上傳YouTube影片(註[3]),解說許建隆著作抄襲與疑似造假情形,也將此資訊分享在臉書(FaceBook)社團「對科技部及教育部,你沒有沉默的權利!」(許圖58),再撰寫揭發舞弊的英文報告,在524日提交《Scientometrics》期刊投稿系統(許圖5),導致許建隆著作被撤除,副教授資格被撤銷(許圖50、許圖51、圖8)。

許建隆卻在2017811日聲稱「根據學校及教育部相關函文,該篇著作經系院校教評、匿名外審及教育部審查都通過,未構成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許圖49)又在1121日聲稱「他是被有心人士到處爆料投訴所陷害」(許圖50)。教育部退休主任秘書繞邦安等人擁護許建隆,宣稱:許建隆論文雖被撤除,但不違反學術倫理,可即刻補件申請升等(許圖51、圖9),許建隆據此而控告劉任昌的揭露舞弊是誹謗許建隆

劉任昌被迫退萬步,避開許建隆違反學術倫理的議題,僅就許建隆侵害台灣學者蔡明月、楊彥緒、何玉山著作之事實,訴諸司法裁判制度,撰寫本文檢舉許建隆侵害著作權、偽造文書、背信、詐欺(詐領獎補助款與盜用他人研究結果作為升等用途)與妨害公務

2. 許建隆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64條「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第96條「違反第59條第2項或第64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文的圖2至圖5(頁1821頁)節錄部分在2017524日向《Scientometrics》期刊檢舉之內容,以說明許建隆違反《著作權法》情形。劉任昌(2017)與Liu & Yeats (2017) 呈現完整說明,註腳3網址的影片是簡報。

2.1.1. 許建隆侵害蔡明月與楊彥緒(2005)著作權

2左、右二側的比對說明,許建隆江俊豪2015, p. 175的“Fig. 9”是拷貝蔡明月與楊彥緒2005, p. 456論文的“Figure 2”,卻未更改(變造)橫軸的期刊(Journal)數目刻度與縱軸的論文(articles)數目刻度。亦即,2橫軸終點刻度3,000,是配合蔡明月研究的期刊數目2,848,縱軸終點120,000,是配合蔡明月研究的論文數目108,792許建隆聲稱的「研究」期刊數目卻是1,848,論文數目是8,485。也就是說,許建隆直接盜用蔡明月的研究結果,卻忽略對Figure 2”修圖,以讓“Fig. 9”看起來較合理。更重要者,許建隆不但沒有在內文說明利用蔡明月的研究議題與方法,更沒有將Tsay and Yang (2005)列在參考文獻。

3說明,許建隆逐字抄錄蔡明月的著作,再使用“Figure 9”取代“Figure 2”、“Financial crisis”取代“RCT”、“41”取代“42”“498”取代“500” 蔡明月與楊彥緒是圖書資訊學專長的學者,分析「隨機對照試驗醫學論文」(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RCT),許建隆將盜用他們的研究結果,直接將“RCT”竄改成 “Financial Crisis”。但為何許建隆不持續圖2的盜用模式,卻要勞心去更動數字?讓“41”取代 “42”“498”取代“500”?後文持續分析。

  • 4說明,許建隆與江俊豪(2015, p. 174不僅抄襲蔡明月的著作,更有研究造假的嫌疑許建隆聲稱(4左側):“…1848 journals. Of these, 481 journals have published only 1 paper that employed an Financial Crisis 26,000 articles 41 journals, followed by 104 titles (zone II), 282 titles (zone III), and 1413 titles (zone IV).”。
  • 4右側):“…2,848 journals. Of these, 481 journals have published only 1 paper that employed an RCT 26,000 RCT articles 42 journals, followed by 105 titles (zone 2), 287 titles (zone 3), and 2,414 titles (zone 4).(蔡明月、楊彥緒,2005p. 455
  • “1848”取代蔡明月的“2,848”“282”取代 “287”“1413”取代“2,414”;沿用的數字是 “481” “26,000”。蔡明月的“Figure 2”之期刊數目是42+105+287+2,414=2,848(圖4右下角),許建隆聲稱的數目是41+104+282+1413=1840(圖4左下角),和內文聲稱的“1848 journals”(圖4)相差8。至於英文部分,“an RCT”被取代成“a Financial Crisis”才對(母音開頭的英文字母,前面的不訂冠詞須用an),但抄襲者也是懶得將“n”去除!
  • 39提供的《Scientometrics》調查報告也指稱,許建隆的研究樣本是“8485 articles” “8673 articles”?劉任昌則再提醒,許建隆的研究樣本是“1848 journals”“1840 journals”?劉任昌猜測許建隆聲稱的研究結果有造假之嫌,是參考蔡明月的“42+105+287+2414=2848”,再變造出“41+104+282+1413=1848” 的組合,卻將總和誤湊成“1840”

2.1.2. 許建隆侵害亞洲大學教授何玉山著作權

  • 5左、右二側的比對說明,許建隆的“The articles were classified into five types(1)TP… (2)SP… (3)CP… (4)FP… (5)RP… institution for analysis.”是逐字、逐標點符號地完全抄錄何玉山Ho (2014)的文句,但許建隆沒有在內文說明是模仿Ho (2014)的研究議題與方法,更沒有將Ho (2014)列在參考文獻。因此,許建隆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侵害何玉山的著作權。
  • 32至頁34是蔡明月與楊彥緒Tsay and Yang (2005)著作頁面,頁3536是何玉山Ho (2014)著作頁面。頁37至頁39是《Scientometrics》期刊對許建隆舞弊著作的調查報告,頁4041許建隆論文被撤除公告,頁42是林靖、許建隆、江俊豪2016年著作內容不一致、涉嫌舞弊被調查中的警示公告,頁43至頁49Retraction Watch報導內容。

2.1.3. 許建隆學術舞弊卻被包庇之過程

教育部與德明科大包庇許建隆舞弊事件,起始於劉任昌在2016128對德明科大治校高層,傳達如下訊息(許圖3、劉任昌(2018a, p. 4)第3.1.2節):

  • ,參考附件的詳細舉證。要面對期刊可能撤除這篇文章的風險。更重要的是,大家要支持我對這篇文章的撤除舉證這是挽回德明聲譽的最好方法。

因劉任昌久候不到調查結果,就在2017517公布解說許建隆舞弊影片,也將此訊息在518日發布在臉書(許圖58);524向《Scientometrics》期刊檢舉(許圖5),關鍵的舞弊證據是前文說明的圖2至圖5內容。劉任昌在61日收到期刊主編展開正式調查的回音(許圖6);許建隆65日收到通知,被要求針對指控內容進行說明(許圖25)。

  • 終於感受到壓力,由其秘書賴婉君2017614日致電劉任昌,求請將揭露舞弊之YouTube影片(許圖58)關閉,更要求劉任昌指導許建隆對期刊答辯。至於其他談話內容,摘要在臉書(FaceBook)秘密社團「高等教育違反學術倫理研究」(許圖7):

劉任昌也在公開的臉書網誌,發布標題為20170614. 修改策略」的內容(許圖57):

我接到中間人打電話給我,講得很有誠意,所以,我也是很有誠意地跟她說實話。除此之外,我還是不能和她表達我所有的想法。

第一、再過幾天,我會在網路媒體刊出一篇文章,說明全球的前六大學術舞弊國家,依序是:中國、伊朗、台灣、南韓、印度。伊朗和中國已經在國際學術倫理期刊發聲,徹底檢討本身的文化與問題,台灣卻還未曾出現

第二、如果順利的話,這幾個月會刊出台灣學者的檢討文章,作者是我。學術舞弊被西方人發現、舉發,這是丟台灣人的臉!但如果是台灣人自己發現與舉發,西方人就會對台灣人的學術品質放心,認為台灣有自發的監督機制

第三、...導正學術真理追求,瓦解門神機制的嗜權、好色、耍賤,這是我的夢想!

學術扒糞,讓別人難過,我自己也很難過!

因為去年檢舉至今沒回應,再因為報稅系統出問題,政府卻藉機吹捧舞弊者,也順便打擊前朝。我專長在管理學與學術倫理,卻不能說真話嗎?我決定爆出來!

「中間人」是賴婉君,以上內容也是劉任昌在2017620指導許建隆對期刊答辯」的內容。關於後續發展,劉任昌(2018a)第3.1.7節說明許建隆希望劉任昌在一張條列五點內容的「聲明書」簽名(圖11),但劉任昌強調絕不能同意第二點字句:

二、該篇論文所使用的研究數據及論述,皆為公開的資料,符合學術倫理,相似或部分的重疊,也清楚交代,無挪為己用誤導之實。

劉任昌已經多次表達:許建隆升等副教授代表作荒腔走板,是對《Scientometrics》期刊、對所有臺灣人的汙辱,如果簽名,即是自打嘴巴許建隆即交代賴婉君將「聲明書」原稿第二點畫線刪除,但劉任昌建議重新打字,提醒他們:畫線刪除等於是公然宣示作者違反學術論理,不提及則是擱置爭議。後來,這張依照劉任昌意見修改過的「聲明書」,即成為許建隆到處炫耀的工具(圖12)。

會面後,劉任昌帶著許建隆贈送的二盒禮物與三萬元新光三越禮券離開。劉任昌在621日將二份聲明書公告在臉書「高等教育違反學術倫理研究」社團,發表以下評論(許圖16);

許建隆希望我在一張聲明書上簽名,我說我只願意逐條簽名。他就說那就將第二點劃掉(左圖)我很有良心,建議他重新排版,將第二點刪除,我才簽名。我沒有告訴他,劃掉就是否定學術倫理,刪除是當作沒看到學術倫理議題。我超有良心!今天開始,我碰到喜歡的學生就發一張禮卷,且會拍照,我會說是其他老師轉送,但我不能透漏是誰送的。如果是六十萬,我會留著用,僅三萬,我當然送給學生。

臉書「高等教育違反學術倫理研究」社團提及的「僅三萬,我當然送給學生。」是對照於「許圖18」的各張與受贈學生合照,後文再詳細說明。

  1. 許建隆誣告劉任昌、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

劉任昌收到許建隆贈送的禮盒與三萬元禮券(許圖18),劉任昌(2018a, p. 15)提供五張新光三越禮券序號:

  • 3-022183592-6
  • 3-022183593-4
  • 3-022183594-2
  • 3-022184431-6
  • 3-022184768-1

劉任昌主張:許建隆贈送的三萬元禮券與二份禮盒是關貿網路公司支出,以答謝劉任昌為許建隆能力簽名背書(許圖16),也賄賂劉任昌向教育部撤銷檢舉案,許建隆涉嫌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參考劉任昌(2018a)第3.1.7節說明。許建隆因此向調查局檢舉劉任昌「恐嚇取財」與「妨害名譽」(許圖56),致使劉任昌2018430日至台北市調處說明,而提交劉任昌(2018a)描述的證據。明顯是因為許建隆得知劉任昌(2018a)內容後,立即利用《鏡週刊》記者陳柔瑜(剛從輔仁大學新聞系畢業)、三立電視、台灣電視放話,而在2018515日之後,許建隆傳遞以下內容(圖9):

劉任昌收下許為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

公開表示該禮券是關貿支出,詆毀言論讓許建隆無奈回應:「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怎麼能說是賄賂?」

亦即,許建隆承認「致意而贈送的3萬元禮券。」禮券也確實是關貿網路的支出,而狡辯「禮券是我的年終獎金」。許建隆已經明顯涉嫌入對劉任昌誣告、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的罪刑

  1. 德明科大涉嫌背信、瀆職、包庇許建隆之舞弊
  2. 2016128,劉任昌告知德明科大校方:「正在撰文投到 Scientometrics 說明這篇文章的抄襲情形這是挽回德明聲譽的最好方法。」(許圖3)期刊正式調查後,許建隆才向劉任昌施壓,導致劉任昌在2017619再向德明科大表達(許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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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且迫於賴婉君許建隆的人情壓力(許圖7、許圖57),而在2017620日向許建隆承諾向教育部撤案,但強調不向期刊撤案,也向許建隆提醒,即使撤案也不致影響期刊本身的調查與判斷(期刊主編在78日告知劉任昌,調查不受撤案影響,參考許「圖24」)。劉任昌在621日向教育部撤銷檢舉案,並且將撤案訊息告知德明校方,電郵主旨「我已經請求校教育部撤案」,內容(許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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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日對教育部上傳主旨「建議撤案信件編號201706180042201612060003」的請願文(信件編號201706230049)內容(許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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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629日回函(許圖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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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ientomrtircs主編調查決議,再行辦理後續。」
  • Scientomrtircs主編調查決議」,導致劉任昌在 2017 8 11 收到以下回覆內容:本案業請許師說明,並請 5 位原審人審查,5 人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經學校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小組決議,許師無違反學術倫理,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決議,出席委員全數同意本校學術倫理調查小組之決議「綜合五位審查委員審查報告,在論文研究主題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但在引用上或有疏失,整體而言本案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劉任昌在2017727日接獲德明科大寄達的「五位審查委員審查報告」,在閱讀過後,發送電子郵件至德明科大高層,內容如下(許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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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ringer 隨時會公告此消息,它們也在做其他調查,我難預期它們公布的細節與規模,所以,我正再努力於揭露 Chiang 的其他舞弊細節,很多、很多!

  • 5位原審人審查報告」而斷定如此舞弊「在引用上或有疏失,整體而言本案並無違反學術倫理之事實。許建隆利用「5 位原審人審查報告」做為指控劉任昌「妨害名譽」之基礎,是根植於治校高層人員涉嫌瀆職(前公務員身分)、涉嫌背信(於德明科大師生)。劉任昌以為,如此行徑是褻瀆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更賜予舞弊份子許建隆誣告基礎,耗費國家檢調、司法資源。
    1. 許建隆對劉任昌善意評論之誣告
      • 2018725日再度被要求到板橋分局刑事組說明(圖1),原因是許建隆指控劉任昌對20171121日《蘋果日報》新聞內容評論(圖8,在本文頁24)令許建隆不滿,指控劉任昌涉嫌妨害許建隆名譽。劉任昌的評論內容如下(圖8):

我是檢舉人,我將《Scientometrics》期刊調查報告的結論翻譯如下(檢舉細節與過程,可以參考http://ssrn.com/abstract=3043680):

許建隆的著作缺乏科學原創性與科學結果,僅是充斥違反著作權的抄錄,抄錄他人文字、表格與圖形。即使有將抄錄來源條列在參考文獻,也達到侵害著作權的地步,更別提更嚴重的沒列在參考文獻的來源。

抄襲的指控似乎成立。即使不屬於最嚴重的抄襲型態,即尚未達到將「借用」來源謊稱是自己貢獻的地步,但仍算具有抄襲的特徵。

資料造假的指控則比較複雜、懸疑。雖然,許建隆聲稱的研究資料不一致,也無法重製,卻無法證明他的資料造假;因為可能是資料處理錯誤,而導致無法重製研究結果的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抄襲造成的副作用。亦即,粗心的抄錄他人著作成果,卻忽略他人的成果根本和許建隆的「研究成果」不搭!

許建隆著作的眾多爭議,可能是導因於英文能力障礙,而不能生產出關鍵性與建設性的貢獻。但總體而言,許建隆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倫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結論:強烈建議撤除許建隆的著作。

8的《蘋果日報》網頁截圖呈現網址、評論根據與評論細節,但在許建隆指控依據的截圖,故意隱匿網址與前兩列重點,即隱匿「我將《Scientometrics》期刊調查報告的結論翻譯如下(檢舉細節與過程,可以參考http://ssrn.com/abstract=3043680。該網址內容是劉任昌(2017),文章包含前述圖2至圖5關於許建隆侵害三位台灣學者著作權舉證,劉任昌(2017)更詳述許建隆侵害其他國外學者著作權,以及涉嫌造假論文內容的舉證。

劉任昌與許建隆同時在2017718日收到的《Scientometrics》期刊的調查報告,以下是它的中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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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俊豪2015)的〈金融風暴文獻分析〉論文已經被引用4次,但2017 524日收到劉任昌寄送檢舉稿件,強烈指控許建隆的論文抄襲與資料造假。在確定指證內容具體後,開始展開調查。雖然調查過程曲折,但仍然可以具體澄清重要爭點。以下的說明內容,使用許建隆代替許建隆與江俊豪(2015)。
  • 摘要與後文的材料與方法部分(Materials and Methods Section)是在沒有引註情況下,逐字抄錄何玉山(2014)同樣刊登在《Scientometircs》的論文。根據許建隆的答辯,摘要內容是文獻計量學的通俗常用之研究議題,僅是利用何玉山(2014)的表達,並非利用他的方程式、模型或計算方法,主張不算抄襲。姑且不管許建隆的答辯是否合理,爭點是他們利用這段文字製作出來的各個表格,沒有伴隨隻字片語的解釋或說明其重要性。因此結論這些表格完全沒有科學價值,像是一個假的結果。
  • 雖然,文獻回顧部分無關乎研究主題,劉任昌點出了許多內容(詞句、表格、圖形)拷貝他人著作,卻沒有註明或引用的爭議。許建隆辯稱他的Fig. 1是利用自有條列在參考文獻的Afonso et al.(2011),但Afonso et al.(2011)的樣本期間終點是2010年,不是許建隆Fig. 1呈現的2011年;Fig. 1明顯是拷貝自Bhanot et al.(2014)許建隆的文章完全沒有提及這個利用來源。同樣的,許建隆Fig. 2拷貝自Mink & de Haan (2003)卻沒有註明,更不是他答辯書聲稱有條列在參考文獻的二個利用來源。許建隆Table 1Fig. 3,以及描述這二個物件的文字,是抄錄自Wang & Yao (2014),尤其是在沒有使用括號標記的情況下,抄錄整段的詞句,這已經構成侵犯著作權。許建隆的 Fig. 4 與相關文字,使用很模糊的方式引用,而且錯稱為 Fig. 3
  •  劉任昌指控許建隆資料造假。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指控,而且很難被證明確切無誤;然而,可以確定的是許建隆的資料不一致,也無法重製相同結果。許建隆答辯稱:「從2011年開始撰寫論文,花二年時間完成…因為在不同時間下載資料,因此數字不同。」但文章中聲稱「下載1926年到2013年的22年資料,共8673筆。」這裡的年代錯誤(19262013涵蓋88年)可以被當作是筆誤;但Fig. 5呈現從1992年開始才有文獻出現,說明有效的研究期間是19932013年的22年期間。因為許建隆沒有討論在1992年之前的零散文獻,因此作者聲稱的樣本期間是一個假裝的結果。更重要的問題是,簡略的篩選會遺漏許多相關論文,其他的關鍵字尚有“financial crash*”或 “financial bubble*”或“financial economic crisis”等。例如期刊《Physica A-Statistical Mechanics and its Applications》刊登超過40篇金融風暴模式的論文,也收錄在SSCI資料庫,卻都沒有涵蓋許建隆著作使用的二個關鍵字“financial crisis”與“financial risk”。許建隆著作也沒有說明收錄的文章型態;種種資訊的缺乏,導致對文獻計量熟練的學者,也無法產生許建隆文章聲稱的樣本資料。
  • 此部分開宗明義地宣稱:「共計8485篇金融風暴論文。」不同於數行上面表達的8673篇,這個錯誤可以被視為無心的資料處理錯誤,或可能是導因於使用前後不一致的資料來源。
  • 這個模型的價值令人懷疑,許建隆的解讀也不合理。許建隆聲稱:「在2013年刊登的文章具有最高的引用率。」文章是在2014年寫的,前一年刊登的文章很難有被引用的機會,卻被聲稱引用率最高!因此,Fig. 8的意義不明,整個部分內容也可被當作是一個假結果。
  • 許建隆Fig. 9拷貝自蔡明月與楊彥緒(2005)的Figure 2,卻完全沒有註明。圖形座標的資料和著作內容無關,文中所謂「四個區域,每個區域約有26,000篇論文,構成資料表現的特性支持布萊德法則。」是完全抄錄自蔡明月與楊彥緒(2005),卻又毫無意義。許建隆沒有注意到他著作聲稱的樣本量8485(或8673?),遠小於抄錄的單一區域論文量 26,000
  • 許建隆的著作應該被拒絕。以上的詳細調查報告證明,許建隆的著作缺乏科學原創性與科學結果,僅是充斥違反著作權的抄錄,抄錄他人文字、表格與圖形。即使有將抄錄來源條列在參考文獻,也達到侵害著作權的地步,更別提更嚴重的沒列在參考文獻的來源。抄襲的指控似乎成立。即使不屬於最嚴重的抄襲型態,即尚未達到將「借用」來源謊稱是自己貢獻的地步,但仍算具有抄襲的特徵。資料造假的指控則比較複雜、懸疑。雖然,許建隆聲稱的研究資料不一致,也無法重製,卻無法證明他的資料造假;因為可能是資料處理錯誤,而導致無法重製研究結果的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抄襲造成的副作用。亦即,粗心的抄錄他人著作成果,卻忽略他人的成果根本和許建隆的「研究成果」不搭!許建隆著作的眾多爭議,可能是導因於英文能力障礙,而不能生產出關鍵性與建設性的貢獻。但總體而言,許建隆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倫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結論:強烈建議撤除許建隆的著作。
  • Scientometrics》期刊調查報告,是全然的「客觀事實」。原版調查報告可自網址(http://goo.gl/xg5byQ)取得,檔案名稱是“Report_retraction.pdf”,也呈現在本文附錄的頁37至頁39許建隆與劉任昌在2017718日同時收到該檔案,劉任昌在84日將調查報告與撤除公告通知教育部,也分享在臉書社團「高等教育違反學術倫理研究」,並且說明(許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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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在一個月內提出詳細報告,指證五位外審委員審查報告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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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7日,將撤除資訊寄給德明科大校長、院長、人事主任與財財金系教師,內容如下(圖7,在本文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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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4日將所有資料寄給Retraction Watch記者,包含說明許建隆向劉任昌騙取為「聲明書」簽名、求撤案、贈送三萬元禮券(許圖27)。
  • 8的《蘋果日報》完整頁面,意圖誤導司法、執法公務員,剝奪執法公務員審閱「我將《Scientometrics》期刊調查報告的結論翻譯如下(檢舉細節與過程,可以參考http://ssrn.com/abstract=3043680」等關鍵證據。
    1. 進一步佐證:德明科大涉嫌背信、瀆職、包庇許建隆之舞弊
  • 7(本文頁23)所示,劉任昌在2017727將該報告寄給德明科大治校高層,又在817日寄給德明科大財金系教師,第1個附件是撤除公告(Hsu & Chiang, Scientometrics, 2017),第2個附件是每一頁面被註記“RETRACTED ARTICLE”的被撤除論文,3個附件是調查報告(Report_retraction.pdf
  • 2017629日告知德明科大「俟臺端轉知期刊Scientomrtircs主編調查決議,再行辦理後續。」更在727日收到劉任昌轉寄的決議撤除許建隆論文報告,但德明科大校長仍然安排「5 位原審人審查報告」護航舞弊!劉任昌以為,德明科大治校高層之行徑,褻瀆民主國家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成為從事學術奸犯科者之護身符!
    1. 學術倫理媒體Retraction Watch201797日之報導

基於許建隆無所不用其極地逃避、狡辯、掩蓋學術舞弊之事實,本文預期許建隆將延續饒邦安等人之謊言,所謂「饒邦安認為,可能國外主編因越洋投稿麻煩,為求嚴謹,有檢舉就撤稿,學者須自證清白。」(許圖51、註[4])亦即,本文預期許建隆將狡辯不存在撤除論文調查報告,而指控該檔案(Report_retraction.pdf)是劉任昌的偽造。基於此顧慮,下文再度呈現Retraction Watch201797日報導之重點(許圖46,本文的頁43至頁49也下載列印報導之全文),全文翻譯呈現在劉任昌(2018a, p. 8)第3.1.8節。新聞標題「一位被撤除論文作者是否賄賂檢舉者閉嘴?」中譯的重點如下:

學者論文被批評時,會產生各種不同的反應。有些激烈抵抗,死不認錯;有些咬牙切齒,心不甘情不願地承認且訂正錯誤;有些對檢舉人表達感謝。除此之外,是否有試圖賄賂檢舉人的情形?

一篇發表於2015年的論文,被一位台灣的經濟學家向刊登期刊與政府單位檢舉涉及舞弊後,檢舉人聲稱他被爭議論文的第一位作者賄賂以撤銷檢舉。

爭議文章經過調查後,發現它未揭露利用來源的情形嚴重,《Scientometrics》期刊主編已經決定將它撤除。

爭議文章的標題是「金融風暴研究:使用文獻計量學方法」,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的[助理]教授劉任昌質疑它涉及舞弊,在20175月正式致函主編揭露疑點。在期刊調查的過程中,劉任昌聲稱被爭議文章的第一位作者許建隆(劉任昌的同校教授)賄賂收取約$30,000台幣(等於$1,000美元),換得劉任昌向教育部撤銷檢舉案

爭議文章的二位作者(許建隆與服務於兆豐金控的江俊豪強烈、激動地(vehemently)否認支付劉任昌任何金錢

以下是《Scientometrics》期刊在20179月發布的撤除論文公告:

期刊執行主編已經決定撤除許建隆與江俊豪的著作(Chien-Lung Hsu and Chun-Hao Chiang: The financial crisis research: a bibliometric analysis. Scientometrics 105, pp. 161–177, DOI 10.1007/s11192-015-1698-z.

依循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準則而調查的結果,發現爭議文章在利用他人作品素材時(包含圖形、表格與連續文句),沒有充分揭露或適當註記括號,爭議的利用來源包含:

  • Ho, Scientometrics (2014) 98:137–155
  • Bhanot et al.,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14) 38:51–63
  • Mink & de Haan,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2013) 34:102–113
  • Wang & Yao, Applied Economics (2014) 46:14, 1665–1676
  • Tsai & Yang (Journal of Medical Library Association (2005) 93(4):450–458

在試圖重複研究,而下載、管理與呈現結果,發現無法產生與爭議論文相同的圖形或發現。

劉任昌在過去已經指控多位台灣學者篡改論文,在201611月,公然地多次批判《Scientometrics》期刊論文。劉任昌將批判內容向德明科大與台灣教育部檢舉,然後在20175月,對《Scientometrics》期刊投稿致主編信函(Letter to the Editor),舉證許建隆江俊豪合著論文的抄襲等問題。

根據主編Andras Schubert的說法,許建隆江俊豪立即被通知,須針對劉任昌指控內容作說明,也展開調查。Andras Schubert補充說:

一個特別編輯委員會(Special Editorial Committee)啟動與展開調查,劉任昌v.s. 許建隆與江俊豪提供的所有文件,都一併考慮。

調查在2017713日結束。調查結果濃縮在一份報告中,然後寄給雙方(劉任昌v.s. 許建隆與江俊豪)。根據調查報告

抄襲的指控似乎成立。即使不屬於最嚴重的抄襲型態,即尚未達到將「借用」來源謊稱是自己貢獻的地步,但仍算具有抄襲的特徵。

資料造假的指控則比較複雜、懸疑。雖然,許建隆聲稱的研究資料不一致,也無法重製,卻無法證明他的資料造假;因為可能是資料處理錯誤,而導致無法重製研究結果的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抄襲造成的副作用。亦即,粗心的抄錄他人著作成果,卻忽略他人的成果根本和許建隆的研究不搭!許建隆與江俊豪著作的眾多爭議,可能是導因於英文能力障礙,而不能生產出關鍵性與建設性的貢獻。但總體而言,許建隆的著作充斥嚴重違背倫理,以及傳遞錯誤資訊的內容。結論:強烈建議撤除許建隆的著作。

劉任昌以及許建隆與江俊豪雙方,似乎瞭解與領略調查報告與結論。

我們聯絡許建隆,請他對這些文件、禮券相片發表評論,許建隆回答:

我們沒有給劉任昌任何東西當作禮物。我們不知道為何他會如此說?我們不能理解為何這些相片被他形容成金錢交換證據

許建隆的文章的確被撤除了!這似乎是這一連串事件中,我們可以達成的唯一的、清楚的共識。

  • Retraction Watch記者與《Scientometrics》主編Andras Schubert的訪問,「許建隆與江俊豪立即被通知,須針對劉任昌指控內容作說明也展開調查調查在2017713日結束。調查結果濃縮在一份報告中,然後寄給雙方(劉任昌v.s. 許建隆與江俊豪)。」本文附錄的頁37至頁39是調查報告。一般人想要向《Scientometrics》索取調查報告,或許有困難,但Retraction Watch20179月的新聞是公開的,頁43至頁49呈現全文,原文網址(https://retractionwatch.com/2017/09/07/author-now-retracted-article-bribe-critic-silence/)。
  • 2至圖5、許圖46),被國際期刊認證、公告全球,唯獨許建隆、德明科大、教育部視若無睹,助長許建隆逃避、狡辯、損害社會公益。劉任昌在《蘋果日報》網頁揭露真相,是盡職知識分子責任,實踐社會公益,維護全體國民之利益。許建隆也收到調查報告,劉任昌盡職於揭露真相,許建隆卻惡意誣告
    1. 許建隆偽造文書:偽造升等副教授資訊、偽造舞弊答辯、偽造證據而誣告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說明許建隆涉嫌偽造,變造文書,而損害公共利益的證據。

  1. 許建隆盜用他人研究結果再變造為自己著作獲取升等、獎補助

期刊撤除公告(Hsu & Chiang, Scientometircs, 2017)條列許建隆涉嫌不當利用之來源至少五處,本文圖2至圖5僅呈現許建隆竊取台灣學者著作權情形,尤其是竊取蔡明月、楊彥緒與何玉山研究成果(圖形、文句、研究方法),冒名盜用為自己貢獻的結果,用於申請副教授資格與請領獎補助款。圖10(本文頁25)說明許建隆歷年請獲得之科技部專題研究經費列表,至於獲取之英文潤稿費用、發表論文獎補助,康寧大學或德明科大會計室有案可查。

順便提醒,許建隆被撤除著作摘要之英文表達不及中學生程度(見本文頁28),若許建隆曾經請領英文潤稿費用,則該文章呈現高度的來自購買的嫌疑,原因在於提供代寫論文之不法機構,均有配合開發收據請領獎補助之協助詐欺服務。

  1. 許建隆偽造「劉任昌承認誤會許建隆的舞弊」之陳述

劉任昌向《Scientometrics》期刊揭發許建隆偽造、變造」他人論文結果,做為己用後(圖2至圖5),許建隆持續從事「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之行徑;亦即,先是變造論文私文書,後則變造「聲明書」私文書。下文透過比對圖11(頁26)、圖12(頁27)、「許圖25」內容,說明許建隆變造私文書之事實。

許建隆201761日收到須針對舞弊指控(Liu & Yeatss, 2017)答辯的通知,劉任昌在78日收到期刊主編轉寄的許建隆答辯內容,主編Schubert說明(許圖24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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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le5.statement.pdf)是你表達的「聲明書」,明顯地表達出你撤銷指控。然而,該聲明書內容挑起我們的一些懷疑與問題。

1. 用法律用詞來說,你是否是在沒有受到威脅利誘下簽署該聲明書?

2. 這是否意謂你撤銷投稿的「致主編信函」稿件SCIM-D-17-00475

3. 如果以上答案是肯定的,可否請你透過編輯管理投稿系統,正式撤銷你的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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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的電郵原文是(許圖24):

Recently, we received a rather detailed response to our email of 05/31/2017 from the authors of the paper indicated in the Subject.

They claim innocence in the accusation of plagiarism, and to support their claim they attach several documents. I send you the whole material for your kind information.

To our surprise, one of the documents (file5.statement.pdf) is a statement attributed to you, in which you apparently declare the withdrawal of your accusations. The wording of this statement, nevertheless, raises some doubts and leaves some questions open.

1. Did you signed this declaration, in legal terms, "under no constraint or undue influence"?

2. Does this mean that you withdraw the submission of the Letter-to-the-Editor SCIM-D-17-00475?

3. If the answer is yes, then would you be so kind to effectively withdraw the submission in the Editorial Manager submission system?

As we informed you in our email of 05/31/2017, we initiated an official investigation in the matter. The investigation will take into account all new developments, but certainly will not stop simply by withdrawing your critical comments. Both the authors of the paper and you will be informed about the conclusion of the investigation in due time.

為何期刊主編Schubert會以為,再詢問劉任昌是否真撤銷檢舉案?(許圖24)原因是建隆涉嫌「變造私文書」,使用劉任昌之名義欺騙期刊主編Schubert。以上事實彰顯在Schubert轉寄之所有的許建隆回覆文件,包含主要信件陳述的許建隆聲稱(許圖25的翻譯):

我們不知道為何他要如此對待我們,但我們知道他對許多台灣的研究人員做出類似的行為,例如,對學校的校長、研發長與其他學者,做出類似行為。他在台灣惡名昭彰於散佈不實謠言。在我們接到您的電子郵件通知後,我們嘗試向他解釋,和他達成共識,澄清他對我們論文的疑慮。附件的檔案5是他的聲明書,聲明承認對我們論文的誤會

對應的原文是(許圖25):

…We don’t know why he did this to us but we know he did the same things to lots of researchers in Taiwan, for example, our Picinipal, Dean of R&D Division and other scholars in Taiwan. He is notorious with spreading false rumor in Taiwan. But after we got this mail, we tried to explain to him and we have already reached out to him and clarified our case to his satisfaction. Tha attached file 5 contains his sttement where he acknowledges umisunderstanding our article.

許建隆謊稱劉任昌對許建隆承認對我們論文的誤會。」he acknowledges umisunderstanding our article.)事實上,劉任昌自始至終,堅持許建隆與江俊豪2015年著作抄襲、造假,拒絕為原版本、提及學術倫理之「聲明書」簽名(圖11);劉任昌始終堅持,許建隆的論文是荒腔走板的舞弊,許建隆的行徑汙辱《Scientometrics》期刊,汙辱台灣人的國際學術聲譽

許建隆2017719日獲知論文被決議撤除時,馬上由賴婉君向劉任昌求情,謊稱「許老師的研究助理就便宜行事,回覆期刊時,自作主張加上了批評您不實的字眼,以為可以增加說服力,且沾沾自喜。」(許圖28)劉任昌(2018a)已說明,許建隆將「批評您不實的字眼」推託給助理之理由;事實上,許建隆助理不可能獲知劉任昌提供的私密資訊。

  1. 劉任昌許建隆變造「不再對任何人公開批評」之陳述

許建隆不僅偽造英文表達「劉任昌承認對我們論文的誤會」,也變造英文表達「聲明書」之第1點內容。

  • 原版本「...不再針對上述做公開性的批評。」(圖11、許圖13左、許圖16左)
  • 新版本「...不再針對個人做公開性的批評。」(圖12、許圖13右、許圖16右)
  • 許建隆對主編答辯之變造版本「...不再對任何人做公開性的批評。」(I will refrain from expressing explicit criticisms against any individual in the future.)參見「許圖26」。

劉任昌是因為許建隆被公然揭發論文抄襲、造假之不堪,才出自慈悲地願意在「聲明書」簽名,卻被許建隆變造為「...不再對任何人做公開性的批評。」劉任昌持續揭露學術舞弊的決心未曾改變。許建隆的變造行徑,明顯是為打擊、削弱劉任昌檢舉行為之正當性與公益性。許建隆為圖私慾,不惜助長台灣之舞弊、腐爛學術文化

以上主張的根據是,許建隆「偽造、變造的文書」已經損害公共利益,損害台灣的國際學術聲譽,損害政府官僚制度與威信,更是敗壞學術文化(註[5])。

  1. 許建隆對學術倫理媒體Retraction Watch撒謊涉及偽造文書
  2. 不僅變造「聲明書」內容,也對媒體謊稱:劉任昌提供「聲明書」,在上面簽名,再交給他們。向他解釋,澄清他對於我們論文的質疑,我們最終獲得他的諒解,他仁慈地提供「聲明書」Hsu says Liu “provided” the document, signed it, then gave it to them:…We tried to discuss the article with him to clarify his queries and finally we got his understand and kindly provided us the statement.),參考本文頁43至頁49與劉任昌(2018a, p. 8)第3.1.8節。
  3. 釋放以上謊言的動機,相當於謊稱劉任昌承諾「不再對任何人做公開性的批評。」(第2.5.3節)目的是為打擊、削弱劉任昌檢舉行為之正當性與公益性。實事上,「聲明書」是賴婉君許建隆準備的;劉任昌堅持許建隆的著作嚴重舞弊,劉任昌不可能認同,更不可能「諒解」如此嚴重違反學術倫理之行徑。劉任昌是發自同情慈悲,才願意在擱置「學術倫理」條件下,在修改後的「聲明書」簽名(圖12)。

以上主張的根據是,許建隆利用媒體記者的採訪,使不知確切實情的記者,在Retraction Watch刊登劉任昌向許建隆提供「聲明書」的假新聞,藉Retraction Watch的國際知名度而流傳,已達折損揭發舞弊之正當性與公益性,應依許建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擬(註[6])。

  1. 許建隆對國內《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媒體撒謊涉及偽造文書

許建隆升等副教授論文遭撤除的消息在20171121日曝光,許建隆聲稱「是被有心人士到處爆料投訴所陷害,校內外審查沒問題,國外期刊回覆只是數據引用不當,也有些錯字,並非抄襲[7]與許圖50,劉任昌是許建隆指控的「有心人士」,許建隆所謂「國外期刊回覆只是數據引用不當,也有些錯字,並非抄襲」又是全然謊言!

許建隆因抄襲、疑似造假導致論文被撤除的公告,全球學術界知曉,許建隆本人更收到三頁的調查報告(圖6、許圖28)。因此,本文再度主張,許建隆利用媒體記者的採訪,使不知確切實情的媒體記者刊許建隆並非抄襲」的假新聞,目的是為折損劉任昌揭發舞弊之公益性,應依許建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擬,參考(註6)。

  1. 許建隆詐欺取得「不法之利益」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許建隆利用抄襲、變造的著作,因而獲取之副教授權利、待遇、官股公司董事長職位,都是「不法之利益」。許建隆利用舞弊論文升等副教授,是許建隆「詐欺」之事實!劉任昌(2018a)第3.1.8節翻譯Retraction Watch報導內容,足證明許建隆文章是因舞弊才被撤除,撤除公告也(Hsu & Chiang, Scientometircs, 2017)公告許建隆著作的抄襲來源,以及說明許建隆呈現的研究結果無法被驗證。

  1. 許建隆打擊劉任昌揭發學術舞弊之妨害公務行徑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劉任昌被台灣大學授予博士學位、被教育部賦予助理教授證書、接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補助,是國家法制定義之「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必須遵守與執行揭露學術舞弊的研究人員與知識分子責任。許建隆對劉任昌的誣告、行賄、騷擾,是妨害公務行徑,以上主張的《刑法》條文基礎如下:

  • 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137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說明:劉任昌的揭發學術舞弊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第135條則說明許建隆「妨害」劉任昌依《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執行」揭露與舉報學術舞弊之職務。不僅如此,大專教師升等制度之重要性,不亞於考試院規範之專業證照、公務人員檢覈考試之重要性,既然「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須負刑責,教師升等舞弊當然須負妨害公務刑責。

3. 結論

  1. 許建隆為圖升等副教授資格,為圖獲取關貿網路董事長權位(圖9),直接抄錄蔡明月與楊彥緒(2015)的圖形、文句,也抄錄何玉山(2014)的研究方法與文句,沒有註明利用他人貢獻之事實,更未將利用來源條列在參考文獻。根據期刊撤除報告Hsu & Chiang, Scientometrics (2017)許建隆違反學術倫理,不當利用的其他學者貢獻,至少五處。但是,教育部退休官員饒邦安等與台灣管理學界之舞弊、包庇、互惠圖利之敗壞習性猖獗,迫使劉任昌採取公然揭露、宣傳、對抗之手段,以盡職研究人員、知識分子之責任
  2. 137條「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是犯罪行為。再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62號(1998/07/31),「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意謂大專教師升等制度之重要性,不亞於考試院規範之各項考試,因此,許建隆升等著作之舞弊情形嚴重,必須負妨害公務刑責。
  3. 11),被迫在「聲明書」簽名(圖11),但仍然堅持「學術誠信」是基本底線,願意在擱置「學術誠信」議題後簽名(圖12)。劉任昌同情許建隆被公然揭發論文舞弊之不堪,許建隆卻在翻譯「聲明書」為英文時,變造內容,謊稱劉任昌承諾「不再對任何人做公開性的批評。」I will refrain from expressing explicit criticisms against any individual in the future.更謊稱「劉任昌承認對我們論文的誤會」(he acknowledges umisunderstanding our article.),許建隆之說謊成性,完全延續許建隆著作之抄襲、造假,然後逃避、狡辯之風格;許建隆因此而構成的誹謗罪刑,參見劉任昌(2018d)詳述。
  4. 國立台北大學企管系博士,坐擁吳榮義領頭之北大財經幫勢力與資源。許建隆論文雖因嚴重舞弊而遭撤除,卻仍持續擔任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更被包庇惡勢力擁護,主張許建隆論文雖被撤除,但不違反學術倫理,可馬上進行補件再提升等副教授資格;許建隆因此轉任康寧大學任教,由康寧大學再度為其提出升等;許建隆更持續獲得2018年度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獎助(圖10)。鑒於敗壞學術惡勢力之猖狂,劉任昌基於知識分子之良知,持續利用本文檢舉許建隆之各項犯行,包括:第一、許建隆侵犯學者何玉山、蔡明月與楊彥緒的著作權;第二、許建隆對教育部與科技部詐欺;第三、許建隆對關貿網路公司背信;第四、許建隆偽造文書;第五、許建隆妨害公務。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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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Liu, J.C., Wu, J.F. & Yeats, M. (2017). Disclosing the suspicious misconducts in Lin, Hsu, and Chiang (2016): “Bibliometric study of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in information systems & MIS Journals”, working papers. Available at: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1944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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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Liu, J.C. & Yeats, M. (2017). Rebuttal to the plagiarism and fabrication in Hsu and Chiang’s “The financial crisis research: a bibliometric analysis”.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4(4), 84-91. Doi: 10.6535/JSH201709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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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Appendix)與佐證截圖       
  21. 控告劉任昌「恐嚇取財」,反控許建隆誣告著作是「劉任昌(2018a)」,本文控訴許建隆侵害著作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用「劉任昌(2018c)」表示,接續的「劉任昌(2018d)」陳述許建隆的加重誹謗罪刑。本文附錄內容包含:
  • 17至頁27呈現本文佐證來源之「圖1」至「圖12」。
  • 28至頁31呈現許建隆江俊豪被撤除頁面p. 161p. 166p. 174p. 175
  • 32至頁34呈現蔡明月與楊彥緒著作Tsay & Yang (2005) p. 450p. 455p. 456
  • 35與頁36呈現何玉山著作Ho (2014)p. 137p. 139
  • 37至頁39呈現《Scientometrics》期刊對許建隆舞弊著作的調查報告。
  • 4041呈現許建隆江俊豪2015年著作被撤除公告Hsu & Chiang, Scientometrics (2017)
  • 42呈現林靖許建隆江俊豪2016年著作被警示公告Glänzel, W. Scientometrics (2018)
  • 43至頁49呈現Retraction Watch201797日報導內容。
  • 22至頁24再補充許建隆著作抄襲西方學者著作之情形,內容是節錄劉任昌(2017)。
 

[1]: 詳見劉任昌(2018a)註1說明。劉任昌(2017)〈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說明劉任昌檢舉學術舞弊,卻被管理學界包庇、打壓細節,舞弊者再利用司法資源杯葛劉任昌對醜聞之揭發,參閱劉任昌(2018a)〈許建隆誣告劉任昌涉嫌恐嚇取財案〉與劉任昌(2018b)〈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Liu, Wu, and Yeats (2017; 2018)舉證許建隆另外二篇刊登於國際期刊著作疑似舞弊。

[2]: 劉任昌與葉馬可(2017a; 2017b; 2017c)揭發東華企管系二位教授舞弊,劉任昌(2016)和劉任昌與葉馬可(2015)評論東華大學財金系教授著作錯誤,劉任昌與葉馬可(2018)揭發立委EMBA碩論傳遞錯誤資訊。

[3]: 影片使用英文標題“A faked paper published in Scientometrics”,中文意義「一篇刊登在Scientometrics的造假論文」(網址:https://youtu.be/AMCvIRraJCc”)。

[4]: 前教育部主任秘書(現任德明科大主任秘書)饒邦安說詞見《蘋果日報》(https://tw.entertainment.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1/1245245/)、《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53562)等多家媒體。

[5]: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2年上字第874號:「刑法第224條之偽造、變造文書罪,祇須所偽造、變造之文書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非以確有損害事實之發生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1961號:「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上訴人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粘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變造。」

[6]: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67 年台上字第 1422 號要旨:「上訴人利用電話口述,使不知情之某報社工作人員,在報上刊登冒用臺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簡稱『十信』名義之廣告,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刊登廣告,藉報紙之販賣而流傳,已達行使之程度,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擬。」

[7]: 參見20171121日《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5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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