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劉任昌在2013年12月13日閱讀新發行的王詩韻(2014)教科書,發現眾多錯誤,尤其是傳遞其他教科書的錯誤觀念,因此在2014年1月7日通知遭侵權作者與出版商。受委任的楊律師在2014年3月向王詩韻提出主張權利的聲明,卻被王詩韻以高傲態度駁斥。劉任昌向楊律師提供批判手稿,也提供促成王詩韻低頭、賠償的觀點。為圖報復劉任昌,王詩韻和許建隆聯手,向調查局指控劉任昌恐嚇取財,導致遭判刑六個月。經過檢視司法卷證,發現法務部調查局嚴重偽造文書,臺北市調處處長萬家佛與調查員李宜達違背筆錄證據,聲稱王詩韻(2014)著作在2013年被廖四郎主張侵權而下架,捏造劉任昌據此在2014年向王詩韻恐嚇,以及捏造劉任昌(2014)批判王詩韻傳遞錯誤觀念的著作發表於2015年。本文揭露、痛批法務部調查局的不倫、不法行徑。
http://10.13140/RG.2.2.29971.02088
- 許建隆與 與王詩韻聯手指控劉任昌「恐嚇取財未遂」案,新北地院第七庭法官樊季康、姜麗君與詹蕙嘉在2018/08/13宣判:「劉任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新北地院刑事108年易字第326號卷宗(以下簡稱「院卷」)頁275)
- 2019d, p. 64):在2013/12/13收到王詩韻著作,閱讀後即在當天12:10於臉書表達(院卷頁51、註[1]):
書商送我一本「期貨與選擇權」課本,國立大學副教授寫的。翻了五分鐘,發現三個以上錯誤,不是打字錯誤,是觀念錯誤... 作者是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的博士。
我寫教科書書評的標的與進度,要為她更改了。翻五分鐘,就發現三個錯誤。我有信心,我可以利用寒假時間,列出一百個錯誤,然後分析導致錯誤的背後原因,還有提出建議。
劉任昌(2019d)宣示:志在遏止錯誤知識的流通,「然後分析導致錯誤的背後原因,還有提出建議。」新北地院的判決效應是宣揚學術舞弊與黑函報復行徑獲勝,迫使劉任昌在2019/09/12向新北地院取得相關卷證(註[2]),才驚訝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長萬家佛與調查官李宜達涉嫌嚴重偽造文書!
新北地檢署107年偵字第21095號卷宗(以下簡稱「偵卷」)頁3至8是李宜達撰寫、萬家佛發送的「臺北市調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偵卷頁6陳述:
102年間,王詩韻撰寫「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出版後接獲政治大學廖四郎教授存證信函稱:該書中有一圖表和他(廖教授)的很像,王詩韻不想得罪…。 |
既然李宜達與萬家佛陳述「102年間,王詩韻…書下架。」何以劉任昌在「民102年」底的2013/12/13收到「贈閱 敬請賜教」(註[3])的王詩韻(2014)《期貨與選擇權》?又何以劉任昌在2014/01/07-09:55告知廖四郎:「發現有新書最後一章,將你們書的最後一章,幾乎完全照抄。」(偵卷頁460、476)廖老師委任楊律師,在2014/03/13-15:17開始和劉任昌討論王詩韻「毫無反省之意,或者說是高傲」的態度?(偵卷頁477、院卷頁49)事實是,王詩韻的著作仍在「103年間」被使用,王詩韻「毫無反省之意、高傲」地駁斥指控!
再仔細閱讀「移送書」,才發現更多偽造文書、違反刑法213條之跡象。如果李宜達、萬家佛與法務部背後可能之藏鏡人串聯,惡意於打擊劉任昌揭發學術舞弊、包庇學術舞弊份子,則劉任昌必須訴諸社會輿論、歷史紀錄,以遏止潛伏於中央政府內之圖謀不軌份子對台灣學術品質、全球文明發展之戕害。
本文分成三節說明臺北市調處涉及的偽造文書犯行:第1節,根據王詩韻提供的筆錄與證據,李宜達與萬家佛涉嫌故意登載不實,如表1彙總。第2節,根據王詩韻提供的筆錄與證據,李宜達與萬家佛擅自臆測無根據、不利於劉任昌的不實陳述。第3部分是結論,批判調查局的怠惰與投機。附錄呈現重要佐證截圖,其他截圖放置在公開的雲端硬碟(註1),再呈現被利用於本文的偵卷頁面。
表1. 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李宜達調查官涉嫌「移送書」登載不實致劉任昌於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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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
李宜達撰寫「臺北市調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原文 |
李宜達涉犯說明 |
偵卷頁6 |
(一)102年間,王詩韻撰寫「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出版後接獲政治大學廖四郎教授存證信函稱:該書中有一圖表和他(廖教授)的很像,王詩韻不想得罪,遂將該書下架。惟廖四郎續透過學生向王詩韻談賠償、下架,並向學審會、教育部提出訴訟,嗣不了了之。 (二)103年間,劉任昌傳送電子郵件予王詩韻,指稱王女撰寫之教科書「期貨與選擇權」部份內容涉及抄襲。104年間,劉任昌於「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文章中,指稱王詩韻老師教科書有抄襲情形。 |
涉故意不實部分: 違背王詩韻提供之證據與證詞筆錄,在「移送書」登載不實。
無端臆測部分: 在沒有佐證基礎下,臆測、捏造不利於劉任昌的不實陳述,陳述內容牴觸劉任昌已經提交的堅實證據。 |
- 李宜達涉嫌直接、故意在「移送書」登載不實之內容
王詩韻在2018/03/12-15:07向李宜達提供、說明(偵卷頁100):
電子郵件及網路資料影本共38頁…第1至第10頁是我和他之間往來之電子郵件,第12、第14頁和第34、第36、第37及第38頁是他在網路上公然… |
王詩韻「和他往來之電子郵件」即偵卷頁105、107、109至113、115、117、119共計10頁整。李宜達所謂「103年間,劉任昌傳送電子郵件」涵蓋偵卷頁105、107、109至112共計6頁整,完整卷證內容(方框內細明體字句)與李宜達登載不實(涉嫌偽造文書)之說明,如下呈現(註[4])。
- 劉任昌在2014/11/07-17:37發送電郵(偵卷頁105,王詩韻提供)
主旨:想幫妳,妳卻天真的以為可以修理我?我告訴 Carl 和 CF Lee 劉任昌<robertjcliu@gmail.com> 2014年11月7日 週五 下午5:37 寄給 王詩韻 我決定將事情轉給 carl chen and cf lee |
主旨:Re: 投稿,標題「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 劉任昌 <robertjcliu@gmail.com> 於 2014年10月1日 下午7:44 寫道: Dear 王老師, 的確是沒水準,過分,也有些變態。我過去東玩,西盪的... 我這二年才專心寫論文,所以,如果升等到副教授,就會正常。 劉任昌 道歉鞠躬 |
主旨:Re: 投稿,標題「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 王詩韻 <gracew@mail.ndhu.edu.tw> 於 2014年10月1日 上午9:40 寫道: Dear 劉教授: 會寫信給你,是因為我收到太多人為我抱不平,他們說這種論文夾雜批評人的文字實在很沒水準,不過我很感激你給我的建議,我會虛心接受。 我想所謂的「敬請指教」是請讀者針對書的缺失部分給予作者意見,讓作者改正寫書時的盲點,因為一本書的內容實在太多了,很少會有書一開始就很完美,而且公開批評會牽涉到損害名譽的賠償,畢竟我的書並沒有上架,希望你以後可以不要再提到我的書了,謝謝! 王老師留 |
主旨:Fwd: 投稿,標題「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 劉任昌<robertjcliu@gmail.com>於 2014年9月30日 下午11:02 寫道: 王老師, 謝謝您的來信。 我佩服您的熱情、勇氣與負責,自己 "親力親為" 的撰寫書籍。 (這是事實,但我不方便舉出對照例子。) 我提供您二個附件, 第一個附件 (JPG) 是我的筆記影本, 說明我是基於您的「敬請賜教」(而非「敬請採用」) 訊息, 感慨我認為瑕疵之教科書內容被傳遞。 第二個附件 (PDF) 是證明我的動機與主張。 若非您著作的「敬請賜教」,我不會動筆撰寫評論其他教科書內容之文章。 我在今年十二約收到您的著作,在今年一月完成我的評論文章, 在此之前,您的著作和我的評論都屬於學術性交流內容,完全未涉及經濟利益。 對我而言,您的著作完全屬於教科書內容的討論, 且引發我懷疑,若您的著作被其他人採用,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爭議。 我的評論果然讓您撤除您著作的公開出版,所以, 我認為您的著作並沒有涉及著作的經濟權侵權爭議。 我的看法,也是既成事實,您的著作激發我公開討論某些教科書的 瑕疵內容,如將沒有避險功能的使用權交易,當作買權。 畫蛇添足的寫出 Black Scholes 模型假設, 這些瑕疵內容已經在台灣教育界存在十年, 您和我的共同貢獻,事證明與討論上述事實。 辛苦您了,希望我們可以多聯絡。 劉任昌 敬上 |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劉任昌 <robertjcliu@gmail.com> 日期:2014年8月11日 上午2:02 主旨:投稿,標題「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 收件者:journal@taifex.com.tw 您好, 鑒於衍生性商品中文教科書皆未說明無套利機會隱含風險中立測度存在之事實。 本研究闡述風險中立訂價理論之基礎:資產訂價基本定理。 也評論四冊教科書內容,評論其優缺點,也提出改版建議。 希望期貨與選擇權學刊考慮送審在下之著作。 劉任昌 敬上 Best regards, Shin-Yun Wa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Finance,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Address:1, Section 2, University Rd.Shou-Feng, Hualien 974, Taiwan |
- 將沒有避險功能的使用權交易,當作買權…瑕疵內容」等錯誤後,導致王詩韻「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爭議」,因此希望協助王詩韻,避免王詩韻被指控「涉及著作的經濟權侵權爭議」。以上證據卻被李宜達表達為「103年間,劉任昌傳送電子郵件予王詩韻,指稱…抄襲。」(偵卷頁6)然而,無論就事件時點或事件陳述,全然違背事實!
- 103年間」指稱「王女抄襲」,而且,批評王詩韻傳遞錯誤觀念的文章早在「103年間」完成且投稿,非李宜達偽稱的「104年間」。
- 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在2014/08/11-02:02投遞至台灣期貨交易所發行的《期貨與選擇權學刊》,文章主旨是「評論四冊教科書內容,評論其優缺點,也提出改版建議。」但李宜達登載為「104年間」,鋪陳不實的時間順序,意圖合理化已經鋪陳的不實陳述:「103年間,劉任昌傳送電子郵件予王詩韻,指稱王女…涉及抄襲。」。
- 「貳、評論衍生性商品之例子與定義」表達:
廖四郎與王昭文…的瑕疵觀念卻被複製在王詩韻(2014)的內文中。為避免瑕疵之觀念繼續被引用,或在教科書改版被沿用,本節分成以下三部分評論教科書:一、誤將權利買賣行為當作選擇權交易行為;二、舉例內容不符合教科書本身陳述之衍生性商品定義;三、本研究提出修正建議,使得教科書之舉例符合衍生性商品之特性:商品具有避險功能,且報酬不確定。 |
- 「2. 評論衍生性商品之例子與定義」表達:
廖四郎與王昭文…的瑕疵觀念卻被傳遞至 W (2014)的內文中。… |
先、後版本討論瑕疵或錯誤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觀念,不存在指控「廖四郎被W(2014)抄襲」或「廖四郎被王詩韻(2014)抄襲」的近似表達,甚至不曾出現「抄襲」!李宜達卻違背事實,扭曲為:
104年間,劉任昌於『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文章中,指稱王詩韻老師教科書有抄襲情形。 |
偵卷頁107由王詩韻向李宜達提供,王詩韻不否認劉任昌在2014/08/11-02:02投稿《期貨與選擇權學刊》著作「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是為「闡述風險中立訂價理論之基礎:資產訂價基本定理」,但李宜達卻將2014年(民103年)卷證,登載為2015年(「104年間」)。
- 李宜達涉嫌故意登載不實的輔助佐證一:偵卷頁476
劉任昌回應王詩韻主動在2014/09/30-17:17聯絡劉任昌(詳述於本文第2.4節),論及「這種論文夾雜批評人的文字實在很沒水準」,所謂「論文」是劉任昌在2014/08/11-02:02投稿至《期貨與選擇權學刊》的稿件,因此,劉任昌在2014/09/30-23:02轉寄該投稿電郵,主旨是「Fwd: 投稿,標題『評論衍生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的電郵(註[5])。但王詩韻隱匿劉任昌「提供您二個附件」(偵卷頁105)的確切內容:檔名“WIN_20140930_223514.JPG”的「第一個附件(JPG)是我的筆記影本」(註5),以及檔名“201401Derivatives6_JGO1.DOC” 的「第二個附件(PDF)是證明我的動機與主張」,即〈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稿件檔案,檔案的「上次修改日期2014/08/11上午01:52」(註5)。
偵卷頁476上半部,是劉任昌在2014/01/07-09:55寄給廖四郎的電郵(詳述於後文),其附件“201401DerivativesLiao0107.DOC”是前述在2014/08/11投稿至《期貨與選擇權學刊》的初稿,二個稿件檔名以“201401”開頭,代表撰寫於2014年1月,和李宜達登載的「104年間」(2015年)相差離譜!
- 李宜達涉嫌故意登載不實的輔助佐證二:公告於SSRN之文章
劉任昌在2018/04/30至調查局臺北市調處被李宜達與莊姓調查員偵訊,因而得知李、莊二位調查官遍尋劉任昌在網路發表之言論,意圖網羅劉任昌可能之犯罪跡證。李、莊二人應該搜尋得知〈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在2014/04/14上傳至SSRN網站(註[6]),清楚標示發布日期是“Posted: 14 Apr 2014”,也在上傳之前發表於研討會(後文第1.4節說明)。
李宜達改寫證據,是否具有偽造文書或變造證據的犯意?李宜達聲稱「103年間,劉任昌傳送電子郵件予王詩韻…內容涉及抄襲。」但王詩韻提供的資料或筆錄,毫無李宜達聲稱的情事!李宜達再聲稱「104年間,劉任昌於…文章中,指稱王詩韻老師教科書有抄襲情形。」但王詩韻提供的資料或筆錄,也證明李宜達在「移送書」登錄不實!在2017年9月之後,劉任昌才開始指控王詩韻抄襲與黑函誹謗、恐嚇行徑,是因遭受王詩韻涉嫌以「申正義」等化名恐嚇、誹謗、阻礙劉任昌工作權與著作權之伸展(偵卷頁13、14、479至502)。
下文持續檢視王詩韻向李宜達提供的其他證據,判斷是否存在足以讓李宜達在「移送書」進行如此推斷之證據?
- 劉任昌在2014/12/09-12:41發送電郵(偵卷頁109、110,王詩韻提供)
寄件日期: 2014年12月9日 下午 12:41 至: 賴麗美 [limeilai]; 林倫豪 [kevin] 主旨: 自我抄襲檢舉說明 各位長官, 關於疑似東華大學王詩韻之檢舉函,請參考她之前寄至教學資源中心之偵測報告原稿。尤其是她在報紙之注記等。 請參考說明文件 第貳節分析蘋果日報與自由時報報導之抄襲與自我抄襲議題。第參節分析黑函寄件人提供之錯誤抄襲偵測報告,將筆者公開陳列於任職單位網頁之全文,與黑函寄件人提供給偵測機構100%雷同之同篇論文,誤以為是84%相似之論文,而指控筆者自我抄襲。第肆節由筆者主動說明三篇文章之性質與差異。第伍節是結論。附錄是筆者與疑似之黑函寄件人在10月初之通訊內容,說明筆者對嫌疑人善意協助,避免對方遭受他人金錢求償之過程。 劉任昌 -- Best regards, Shin-Yun Wa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Finance,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Address:1, Section 2, University Rd.Shou-Feng, Hualien 974, Taiwan |
王詩韻提供以上電郵截圖,證明王詩韻默認、了解劉任昌對王詩韻「善意協助,避免」王詩韻「遭受」廖四郎「金錢求償之過程。」
- 劉任昌在2014/12/10-12:57發送電郵(偵卷頁111,王詩韻提供)
回覆: 自我抄襲檢舉說明 劉任昌 [robertliu] 王詩韻 <gracew@mail.ndhu.edu.tw>; 王老師, 謝謝您的告知。 如此,我可以修正我的報告,排除是您,也不會驚動東華大學。 劉任昌 敬上 |
從: <shinyun0718@gmail.com>代表 王詩韻<gracew@mail.ndhu.edu.tw> 寄件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下午 12:05 至: 劉任昌 [robertliu] 主旨: Re: 自我抄襲檢舉說明 Dear 劉教授: 檢舉您的不是我,這整件事跟我無關,麻煩請您先搞清楚是誰再來指責,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誤會我,謝謝! 王詩韻敬上 |
- 劉任昌在2014/12/10-21:54發送電郵(偵卷頁111、112,王詩韻提供)
From: 劉任昌 [robertliu] Sent: Wednesday, December 10, 2014 9:55 AM To: 谷麗娟 [chuan] Cc: 顏立婷[tingyen]; gracew@mail.ndhu.edu.tw Subject: 回覆: 自我抄襲檢舉說明 主任, 我每天都在學校,希望下次再有這種事情,可以通知我到人事室簽收。 其次,檢舉人在十一月初有寄一份沒有加工過的檢舉函內容, 裡面可以彰顯檢舉人的錯誤,以及惡意。 希望人事室可以將她保全。 劉任昌 從: 谷麗娟 [chuan] 寄件日期: 2014年12月10日 上午 09:01 至: 劉任昌 [robertliu] 副本: 賴麗美 [limeilai]; 校長; 教務長 主旨: RE: 自我抄襲檢舉說明 劉老師好: 教師涉違反學術倫理案,依法人事室是承辦窗口、教務長是法定之會議召集人,所以依法我們發函請老師就檢舉函內容提出說明。 謹附上本校之辦法,敬請協助提出書面答辯,謝謝。 第五條 調查小組審理時應將檢舉事項通知被檢舉人於二週內提出書面答辯,必要時得請被檢舉人於調查小組會議中提出口頭答辯。 敬祝 心怡 谷麗娟 敬上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人事室 |
- 再補強證據:李宜達涉嫌在公文書登錄不實之嫌疑
- 民103年」和王詩韻的通訊內容,觸及「抄襲」詞彙者,僅有王詩韻(申正義)檢舉劉任昌「自我抄襲」(圖檔“劉任昌2016p83.JPG”),卻完全沒有李宜達宣稱的「指稱王女撰寫之教科書『期貨與選擇權』部份內容涉及抄襲。」
- 在2014/01/07寄交廖老師的稿件“201401DerivativesLiao0107.DOC”。(偵查卷頁476)
- 在2014/03/15,發表於嘉義縣南華大學主辦的「2014財務金融與管理研討會」,標題〈探討教科書著作權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劉任昌, 2014a);
- 在2014/04/25,發表於高雄應用科大主辦的「2014 南台灣財金學術聯盟年會暨海峽兩岸學術論文研討會」,標題〈評論衍生性金融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劉任昌, 2014b)。
- 在2014/08/11投稿至《期貨與選擇權學刊》篇名〈評論衍生性金融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偵查卷頁107)
- 在2016/06/25,刊登於《科學與人文研究》標題〈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兼評論臺灣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劉任昌, 2016)。
研討會主辦單位有製作收錄論文的光碟,可檢視文章的各版本中,是否出現「抄襲」二字?事實上,未曾出現「抄襲」!更不曾出現「廖四郎被W(2014)抄襲」或「廖四郎被王詩韻(2014)抄襲」的近似表達。
- 李宜達忽略劉任昌提供的證據、無端臆測而在「移送書」登載不實
王詩韻在2018/03/12對李宜達和莊姓組長陳述(偵卷頁99):
時間大概是5年前左右,我應書商的邀請,出版了1本名稱為「期貨與選擇權」的教科書,但出版不久政治大學教授廖四郎… |
被李宜達利用、表達為(偵卷頁6):
102年間,王詩韻撰寫「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出版後接獲政治大學廖四郎教授存證信函:該書中有一圖表和他(廖教授)的很像,王詩韻不想得罪… |
王詩韻(2014)《期貨與選擇權》版權頁面,明示出版於「民103.01」,因此,劉任昌在2014/08/11完成、投稿的〈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使用王詩韻(2014)代表之,後來發表在期刊的劉任昌(2016)則以「W(2014)」代表之;亦即,王詩韻(2014)是在「民103.01」出版。李宜達偵訊王詩韻的筆錄(偵卷頁99至104)或王詩韻提供的卷證(偵卷頁105至148、頁161),完全沒有「王詩韻撰寫」之表達,更沒有指明確切「撰寫時間」之近似表達!事實是,王詩韻僅表達「出版」年,而且沒有表達在「102年間…接獲政治大學廖四郎教授存證信函」。
李宜達忽略劉任昌提供在2014/03/18前後和廖四郎委任律師通訊內容(偵卷頁471、472、476、477),忽略劉任昌在2014/01/07通知廖四郎(偵卷頁476)導致後續王、廖二方攻防之事實,李宜達無端臆測(涉嫌偽造)王詩韻和廖四郎著作侵權爭議的時點為王詩韻(民103年)著作出版前的「民102年間」。
再者,「民103.01」出版的教科書(註[7]),應該是耗費多年時間「撰寫」,李宜達卻在沒有任何事實基礎情形下,擅自斷定是出版前一年的「102年間,王詩韻撰寫」,明顯是意圖偽造以下陷劉任昌於罪的不實時間軸鋪陳(偵卷頁6):
事件一:102年間,王詩韻撰寫「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出版後接獲政治大學廖四郎教授存證信函… 事件二:103年間,劉任昌(在獲知王詩韻備廖四郎指控抄襲後)傳送電子郵件予王詩韻,指稱王女撰寫之教科書「期貨與選擇權」部份內容涉及抄襲。 事件三:104年間,劉任昌(在事件二未獲得財物利益後)於「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文章中,指稱王詩韻老師教科書有抄襲情形。 |
前文已經證明,〈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在「民103年8月」之前已經完成、發表於研討會、投稿至《期貨與選擇權學刊》(偵卷頁頁107),通篇內容未論及「抄襲」!王詩韻的證詞也不曾提及收到廖四郎存證信函的確切時間,李宜達卻擅自、不實地陳述在「102年間」!確切說明與證據已經交付李宜達,呈現在偵卷頁456至504,如下說明。
事件甲:94年間,王詩韻至東華大學任教,同時教導三門三學分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課程。教學成果不理想,因此掀起自行撰寫教科書,以利於充分掌握課程內容的念頭。 事件乙:101年間,獲得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新台幣354,000元之獎助,至李正福在美國服務機構交流,然後「發現指導教授也正在積極寫書,我想我大概是受他影響了吧!」(王詩韻教科書〈自序〉)因此更積極於《期貨與選擇權》的撰寫進度。 事件丙:102年12月,劉任昌收到表訂出版年為103年、王詩韻著作《期貨與選擇權》,因為該書份量適中,劉任昌考慮採用而研讀。但在閱讀後發現充斥錯誤,更發現內容嚴重雷同於廖四郎著作,而在2014/01/07告知廖四郎與王昭文,也寄交〈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初稿。 事件丁:103年3月,廖四郎委任之楊律師認為王詩韻「似乎毫無反省之意,或者說是高傲」地駁斥侵權指控,劉任昌向楊律師提供〈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文章〉,以及提供觀點,導致王詩韻低頭,也被廖四郎學生吳文峰求償$100萬台幣。 事件戊:103年9月30日,王詩韻主動聯絡劉任昌,劉任昌安慰王詩韻,也試圖提供分析觀點協助王詩韻,避免王詩韻遭受財務賠償、損失。 事件己:103年11月開始,王詩韻涉嫌利用黑函等手段,長年對劉任昌施加誹謗、恐嚇、阻礙著作發表、侵害學術志業發展。 |
下文說明以上事件的真實性,以證明「移送書」內容不實。
- 王詩韻撰寫「期貨與選擇權」的起始於「民101年」之前
王詩韻對李宜達陳述(偵卷頁99):
於94年間至東華大學財務金融系擔任助理教授,現職為該系教授。 |
王詩韻(2014)《期貨與選擇權》〈自序〉表達:
剛進國立東華大學教書時,我所教的第一門科目就是衍生性金融商品,當時的我因為第一次教比較沒經驗…我覺得如果能充分掌握這門課的內容,將深奧的理論寫得更平易近人,也許就能改善學生對這門課的恐懼,所以我才決定接受書商的邀請,寫期貨與選擇權這本書。 自寫書以來,從收集資料、整理資料、到撰寫內容,花了非常多的時間,深深覺得並沒有想像中的容易…。 在美國訪問期間,我發現指導教授也正在積極寫書,我想我大概是受他影響了吧!雖然寫書的投資報酬率並不高,但是畢竟是可流傳後世的著作,想到這裏就好像充滿了使命感一般…。 寫書的過程如十年寒窗苦讀…。 |
查詢科技部網頁(註[8]),王詩韻在2012年(101年度)獲得「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補助金額台幣$354,000元,以致於王詩韻「發現指導教授也正在積極寫書,我想我大概是受他影響了吧!」
以上證明本文陳述的「事件甲」與「事件乙」,證明王詩韻「撰寫」發生於2005至2012年間(民94至101年),「從收集資料、整理資料、到撰寫內容,花了非常多的時間」,然後在「102年」底出版,絕不可能在「102年間」的一年內時間完成「撰寫」與出版,因此,李宜達的臆測,極度不合常理!
- 偵卷頁460、475、476、477:劉任昌在2014/01/07通知廖四郎遭侵權
偵卷頁460、475呈現的公開臉書網誌,以及偵卷頁476通訊截圖,揭露如下資訊(新細明體字形是卷證原文,標楷體是修改或新註記):劉任昌在2013年底,收到書商贈送的王詩韻新作《期貨與選擇權》,接續的演變可以用劉任昌在2014/01/10撰寫的臉書網誌「江南渡假村」說明(偵卷頁475):
決定撰寫此研究報告之引爆點 (trigger point)是在2013年底,收到外商出版社普林斯頓新出版之王詩韻 (2014)「期貨與選擇權」。就外觀呈現份量 (392頁) 與清晰度而言,適合作者服務之技專院校學生 (王詩韻 (2014)頁數是392頁,每列26至29全形字,相對的,廖四郎與王昭文(2012) 頁數是540頁,每列 34全形字)。況且,該書具有兩位台灣籍之國際知名財務學者寫推薦序言:李正福在首篇序言中,表達「我極力推薦」,Carl R. Chen在第二篇序言中,表達「我強烈推薦」。相對的,就作者十年之教書生涯中,僅見過中央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李誠親筆簽名,對張傳章 (2005)「為文大力推薦」。
鑒於王詩韻(2014)在財金界前所未見之出版聲勢,本研究作者不但決定在2014年春季採用之,也迫不及待的研讀之,卻在心中承受難以言喻之震撼,本研究作者不止在其中發現認為 (或可能誤以為) 的瑕疵內容,而是很篤定的發現:數學錯誤、經濟觀念錯誤,甚至抄襲其他教科書。
李正福為王詩韻的著作寫序言,表達「我極力推薦」(偵卷頁503),陳煥欽也表達「我強烈推薦」(偵卷頁504),然而,劉任昌卻發現被「推薦」著作充斥爭議內容,尤其是逐字延續劉任昌主張的廖四郎與王昭文的爭議(錯誤)論述。後來,劉任昌公開發表多篇著作(劉任昌,2014a;2014b;2016;劉任昌、葉馬可,2015b),批判王詩韻等諸多教科書「逐字延續錯誤」之情形。在發表被臺北市調處指控被用作恐嚇取財工具的著作之前,劉任昌在2014/01/07-09:55將稿件(檔案“2014DerivativesLiao0107.doc”)寄送至廖四郎與王昭文,且告知他們著作被侵權,信件如下(偵卷頁460、476):
我正在寫關您 衍生性金融商品 教科書研究
劉任昌 [robertliu] 寄件日期: 2014/1/7[星期二]上午 09:55
收件者:
liaos1@nccu.edu.tw; chouwen1@nkfust.edu.tw;
廖老師,
昭文兄,
老師好,我是因為寫這篇論文,而發現有新書最後一章,將你們書的最後一章,幾乎完全照抄。
也因為如此,我對著作權相當有興趣。所以,希望兩位老師可以利用五分鐘時間,
參閱我這篇文章兩頁的已完成內容。它將是我全篇文章的主要撰寫模式。
我的目的是希望可以旁聽下午,廖老師與著作權律師的討論(或者我可以旁聽的部分)。
其次,我要先說聲抱歉,我會對你們的課本某些地方提出有些刻薄的批評。
在另外一方面,我提出你們課本某些撰寫模式,值得所有財金教科書遵循,也因此而討論與著作權相關之議題。
劉任昌 敬上 (以下是論文首頁)
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誰來寫?如何選?如何用?…
劉任昌 Liu, Jen-Chang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助理教授
Assistant Professor of the Department of Banking and Finance
Tak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要
本研究試圖為大專教科書產業貢獻創意與制度,創建與鼓勵教科書評論文化,倡議大專教師透過針對既有教科書深入性且建設性之批評,撰寫詳實之教科書評論,得以獲得著作績效之產出。而且,本研究鼓吹將評論內容之著作權與電子檔案,無條件贈予受評論之著作權人,教科書得以匯集使用者與教師之評論意見,在改版教科書斟酌採用,且賦予正式之參考文獻引用紀錄。如此,教學品質、著作產出,以及服務績效得以具體呈現於學術界與出版界。既有之教科書也得以大幅提升品質,且原著作權人對改版之投入成本得以降低、出版社之改版校對成本也得以降低。透過此經濟規模效果,得以降低書籍價格,嘉惠學生與使用者。然而,目前之學術界雖然具有嚴格之論文審核文化,卻無出版書籍之審核制度,研究潛能與教學技巧尚未發揮之教師,往往自行撰寫教科書,造成教科書林立,品質良莠不齊,導致大專校師研究、教學、服務三輸之狀況。本研究作者率先起義,詳細評論二冊知名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之缺點與優點,且界定部分值得其他教科書採用,且無著作權爭議之教科書撰寫形式。本研究再深度評論第三本新出版之教科書,與既有教科書作詳細比較,得以討論著作權議題,並且對教科書作者提出具體建議,以避免可能違反著作權法之爭議。本研究呼籲對傳統學術研究缺乏興趣之大專教師,投入教科書評論工作,且以著作或技術報告形式發表,為台灣大專教育與出版界注入革新與成長動力。
亦即,劉任昌已經對廖四郎的教科書內容有許多疑義,在發現王詩韻逐字抄錄爭議內容後,認為這是爭議(錯誤)觀念的傳遞,而決定批判、分析這些爭議內容,因此告知「先說聲抱歉,我會對你們的課本某些地方提出有些刻薄的批評。」劉任昌撰寫的批判文章點燃廖四郎與王詩韻的著作權侵權爭議,偵卷頁476與477是爭執過程的產物。最終,雙方和解收場,王詩韻教科書撤銷發行。
以上證明本文陳述的「事件丙」,亦即李宜達所謂「指稱王詩韻抄襲」的文章早在2014/01/07完成初稿,也寄交廖四郎,廖四郎才委任律師向王詩韻主張權利。以上證據都陳列在偵卷中。
以上佐證本文第1.2節的主張:李宜達涉嫌偽造文書之故意,彰顯在由劉任昌提供的偵卷頁476,頁首標示信件標題「我正在寫關您 衍生性金融商品 教科書研究」、寄件日期「2014/01/07上午09:55」、附件、訊息表達「本研究試圖為大專教科書…校對成本也」。
- 偵卷頁476、477:廖四郎委任律師在2014/03/13前後和劉任昌交流
廖四郎委任律師楊在2014/03/13-15:17轉寄電郵予劉任昌,內容是王詩韻對「有關著作權爭議案件」的辯解(偵卷頁472、頁476下半、院卷頁48):
From: 宇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楊擴舉律師[mailto:josdaylaw@gmail.com] Sent: 2014/3/13 [星期四]下午03:17 To: 劉任昌 [robertliu] Subject: Fwd: Re: 有關著作權爭議案件 Dear 楊律師: 我只有收到第一封信,是由普林斯頓代轉過來的,之後的信我都沒有收到。其實廖老師是我所尊敬的人,我無意侵犯他的著作,關於您指出有疑慮的部分,其實在其他教科書中也出現過,如果寫出相似的內容,應該是英雄所見略同。以下針對廖老師所提出的疑慮,本人從其他教科書中所收集到的資料如后。 1. 本書第二頁至第四頁與廖老師著作之第三頁至第六頁多有相同。 答覆:本書第二頁至第四頁之名詞定義在每本教科書幾乎相同,而本人所舉之例子與廖老師所舉的例子雖類似,但卻不相同。像這種舉例,因為定義已明確在那裏,故所舉的例子就非常有限,很難說完全不一樣,本人也很努力改變舉例的內容,且努力在夾縫中求生存,故本人認為這應該不算是抄襲。況且因為有參考到廖老師的著作,所以在第一章最後的部分有列出參考文獻。 2. 本書之第七頁至第十一頁與廖老師之第九頁至第十五頁有多處相同。 答覆:同樣本書之第七頁至第十一頁的內容在其他教科書也找得到。如:黃達業:選擇權;期貨與其他衍生性商品2.2節期貨契約之規定。Hull, C. Options, 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 chapter1,1.6-1.10, chapter2, 2.2-types of traders。陳威光:第一章衍生性金融商品導論第三節衍生性商品的功能及特性等...。且圖表的內容經過整理後也不完全相同,並在本章最後的地方也附上參考文獻。 3. 本書第三十八頁、第三十九頁與廖老師之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一頁幾乎相同。 答覆:本書第三十八頁及第三十九頁全部為專有名詞之解釋及定義,每本教科書都有,如:黃達業:選擇權;期貨與其他衍生性商品2.4節保證金的運作。Hull, C. Options, 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 chapter2, 2.4-The operation of margins。陳威光:第十章期貨導論第三節期貨專有名詞等...。這些名詞解釋應屬基本常識,我只是將其整理,並且縱觀所有教科書的寫法皆一樣。 4. 本書之五十八頁、五十九頁與廖老師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六頁多有相同。 答覆:本書之五十八頁及五十九頁同樣也是專有名詞的解釋及定義,而在計算式的數字及舉例上也不盡相同,在其他教科書中也可找到相似的內容。如: 黃達業:選擇權、期貨與其他衍生性商品4.3基差風險。Hull, C. Options, 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 Chapter3, 3.3-Basis risk。陳威光:衍生性金融商品第十一章期貨的評價第三節基差和價差、謝劍平:期貨與選擇權第三章期貨的交易策略等...。 5. 廖老師特別所提4.1的基差變化情況圖為廖老師所繪。 答覆:其實這個圖只是在傳達期貨與現貨價格到期時會趨於一致的概念,其概念應屬常識,與黃達業:選擇權、期貨與其他衍生性商品的圖4.1基差的變動情形及Hull, C. Options, Futures, and other Derivatives,觀念與 chapter2, 2.3-Convergence of futures price to spot price.圖形與 Chapter3, Fig3.1一樣,況且這個圖即使拿掉也不會影響該章的內容。更何況在網路上google一下,不管中文或英文的網站,就可以找到許多關於基差的變化圖及相關解釋。 6. 關於廖老師所提第十八章的內容,幾乎取自廖老師著作第四八八頁至第五三六頁。 答覆:當然這些內容在網路上也都可以找得到,如陳威光:第十九章合成證券與財務工程、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之結構型商品、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境外結構型商品觀測站、玉山銀行、兆豐銀行網站上關於結構型商品之介紹,結構型商品之重點整理及試題解析等都有類似的內容,同樣也經過我重新整理及編纂,在內容文字上也不盡相同。 所謂重製應是每字每句都一樣,而廖老師所提疑慮部分,其實也跟其他教科書所寫的內容很類似。其實我寫書的目的只是在輔助我的教學並沒有要跟廖老師搶生意的意思,更何況現在的學生都不太買書,我花那麼多時間寫書,至今也沒賺到一毛錢,還要被告,不知所為何來? 如果真有天理,法律應該要好好保護我們這些仍存有教學熱情的人。 王詩韻敬上 宇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楊擴舉律師<josdaylaw@gmail.com>於2014年3月11日下午5:16寫道: > 王老師: > 您好,我是政大廖四郎老師的委任律師楊擴?律師,之前曾發過函給您並由普林斯頓公司代轉,但之後的相關函文該公司均拒收,不知道您對於本件有無意見賜教? > 盼望您撥冗與本所聯繫。 > 楊律師敬上 |
劉任昌在2014/03/13-15:17回復楊律師(註[9]):
2014/3/13下午3:47於"劉任昌[robertliu]"<robertliu@takming.edu.tw> : 您好, 我是德明財金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劉任昌, 碰巧,我正在做這方面的研究,提供給你兩篇基於學術研究提出之報告。 第一篇,參考附件,內容有關王詩韻(2014)高比率重製其他教科書之相關內容。 第二篇,參考以下連結,內容有關其他教科書之爭議。 http://ssrn.com/abstract=2322810 劉任昌 敬上 |
以上所謂的「第一篇」是〈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是在2014/01/07寄交廖四郎之檔案手稿(偵卷頁476)修改版;所謂「第二篇」是劉任昌(2013)〈主題專家翻譯之教科書內容可靠嗎?檢視Saunders與Cornett之金融機構管理中譯本〉評論教科書作者抄錄他人錯誤翻譯的情形,也是公開放置於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SSRN。順便補充,未曾聽聞被劉任昌(2013)批評的學者指控劉任昌「恐嚇取財」或「妨害名譽」。
楊律師在2014/03/13-18:00回應:「劉老師: 資料收到,謝謝。楊律師敬上」。劉任昌在2014/03/17-15:44告知楊律師(註[10]):
有關著作權爭議案件 (可否提供案例讓我參考) 劉任昌 [robertliu] 週一 2014/3/17 下午 03:44 收件者: 宇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楊擴舉律師 <josdaylaw@gmail.com> 楊律師您好, 感激您提供的資訊,我將在近日內研究王詩韻列舉之反駁內容, 我會試圖以論文形式撰寫之。同時,我不會透漏是您提供的資訊。 我試圖凸顯的看法是:對的內容重製,錯的內容也重製, 還有將對的內容改作成錯誤的內容,就是嚴重的抄襲。 但我不清楚過去之法院判例? 是否可以請您提供相關的資訊給我? 如果您願意,我們也可以嘗試合作法律觀點之論文。 對於我已經完成的文章,若您可以提供錯字或修辭上的建議,我將感激不盡。 劉任昌 敬上 |
楊律師在2014/03/18-10:06如此回復劉任昌(偵卷頁477、院卷頁49):
宇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楊擴舉律師josdaylaw@gmail.com 寄件日期: 週二2014/3/18 上午 10:06 收件者: 劉任昌 [robertliu] 劉老師: 非常謝謝您提供寶貴的論文與意見,我已經拜讀過您的大作。 實務上對於重製的認定,就是對於原著作的內容的重製,不論原著作的內容對錯與否,只要客觀上是重製即可。當然,若是改寫,則是屬改作的問題,重製權及改作權都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 只是重製行為並不代表一定構成侵害重製權,其中還涉及合理使用的判斷,本件的問題在於重製的內容有無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究竟是引用而未引註?還是重製逾越合理使用範圍?還是未經過同意的改寫而侵害改作權?我個人初步認為是三者都有,只是王老師的態度讓我覺得似乎毫無反省之意,或者說是高傲。 目前我比較缺乏的是,製作一個專特的對照表,排除掉書內一些定義性的東西,能夠將兩書中明顯重製的部分作成對照表,這部分我曾請廖四郎老師委請其學生協助,但目前尚無回應,因為若無對照表,即無從先指出涉有抄襲的部分。 如果劉老師可以請學生協助此部分,對於該部分的研究應有所助益。 以上 楊律師敬上 |
以上由劉任昌向李宜達提供、登載於偵卷頁477的證據,證明王詩韻「的態度讓我覺得似乎毫無反省之意,或者說是高傲」,直到新陸書局、委任律師向王詩韻呈現劉任昌的文章,才迫使王詩韻讓步、下架、賠償。
以上證明「事件丁」。更重要者,關鍵證據(偵卷頁477)已經由劉任昌交付李宜達,李宜達對「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鋪陳時間順序錯誤,關鍵內容牴觸王詩韻提供的證據(偵卷頁105至117),或是無憑據的不實臆測。
王詩韻終究獲知劉任昌是〈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作者,而在2014/09/30-17:17用英文撰寫標題為「關於教科書」的電郵(偵卷頁477)給劉任昌,中譯內容(偵卷頁460):
寄件者: shinyou0718@gmail.com 代理 王詩韻 寄件日期: 2014/9/30下午05:17 收件者: 劉任昌 [robertliu] 主旨: about textbook 感謝對我書本提供的資訊與建議。因為是第一版,無可避免地有些錯誤。我已經在第一時間要求出版商撤銷發行。等我有機會的時候,會訂正錯誤,希望新版本更盡完善,能適合學術用途。最後,再度表達謝意。 |
但王詩韻向李宜達隱匿以上、第一封主動聯絡劉任昌的訊息,之後的發展如前文第1.1.2節所述(偵卷頁105、107、460、461、478,院頁50)。
承接第1.1.2節論述。劉任昌在2014/09/30-23:02對王詩韻表達「佩服您的熱情、勇氣與負責,自己 "親力親為"…不方便舉出對照例子。」是對照於劉任昌(2013)所揭露,部分學者翻譯的《金融機構管理》充斥抄錄前一版的錯誤。後來,劉任昌(2016)和劉任昌與葉馬可(2015b)揭露與訂正其他教科書的瑕疵內容(註[11])。劉任昌是鑑於錯誤觀念的被傳遞與強化,而撰寫評論;又聽聞廖四郎學生向王詩韻主張侵權賠償,因此向王詩韻提示「您的著作和我的評論都屬於學術性交流內容,完全未涉及經濟利益。」目的是希望王詩韻不致於因為劉任昌的評論,而必須向其他學者賠償。因為劉任昌釋出的善意,王詩韻在2014/10/01-09:40回復:「感激你給我的建議,我會虛心接受。…希望你以後可以不要再提到我的書了,謝謝!」
以上證明「事件戊」。更說明,如果劉任昌有「恐嚇取財」意圖,應該利用王詩韻有求於劉任昌「希望你以後可以不要再提到我的書」之時提出。以上表達明示於王詩韻向李宜達交付、說明的偵卷頁105,但李宜達與萬家佛忽略之。
- 偵卷頁479至502:王詩韻涉嫌長年對劉任昌誹謗、恐嚇、侵害學術志業
對於王詩韻在2014/10/01-09:40表達之請求,劉任昌陷於尷尬與困惑,原因是文章已經在2014/08/11投稿,仍在等待《期貨與選擇權學刊》的審查結果。如果劉任昌基於王詩韻不敘明確切原因的請求,而向期刊撤除稿件,等於是宣示著作違反學術倫理或內容錯誤?劉任昌只能以幽默、詼諧向王詩韻表達:我
的確是沒水準,過分,也有些變態。... 道歉鞠躬
以上如第1.1.1節所述。劉任昌不可能自毀著作人格權利地向《期貨與選擇權學刊》撤除稿件,只能期待王詩韻可以更明確地表達折衷方案,也期待王詩韻確實如聲張之提出「損害名譽的賠償」,得以透過司法裁判確認劉任昌之著作格人權與訂正教科書錯誤的社會與學術貢獻。
可惜,王詩韻繼續向劉任昌溝通,也沒有提告,卻是涉嫌透過「申正義」等化名,狂寄黑函,消耗劉任昌對台灣學術舞弊的揭發,見偵卷頁497至502。以上證據證明「事件己」,更佐證王詩韻涉嫌報復、誣告劉任昌的實質惡意,李宜達與萬家佛卻完全忽略。
- 結論:法務部調查局怠惰於偵查學術舞弊、投機於順勢取拾績效
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規定,調查局的業務涵蓋:「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亦即,民主法制國家必然保障個人權利之主張,「個人法益」得以獲致適切保護;相對的,「社會法益」或「國家法益」遭受侵害時,往往因為受害人或受害程度不特定、不明確、不立即,而必須仰賴國家機器保護整體法益。以上是法務部調查局的業務與組織精神之所在,法務部調查局是否忠於職守?抑或是成為學術舞弊份子的報復爪牙?而調查員是否仰取俯拾於趁勢累積個人業績、擴張人脈?
- 法務部坐視臺灣學術舞弊惡名昭彰於國際
《華盛頓郵報》在2014/07/10刊登新聞揭露(註[12]):來自台灣的學者造假身分審查自己的論文,被發現後導致超過60篇論文被撤除,涉入其中的臺灣籍學者超過200人次,涉案主角是屏東教育大學副教授陳震遠,前教育部長蔣偉寧也是關係人之一。該事件引發學術、政治、社會界熱烈抨擊,法務部也趁勢抓住媒體曝光機會,導致《聯合報》在2014/07/14的報導(註[13]):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表示,陳震遠案已是國際事件,又是全國矚目的案件。因陳震遠曾任屏東教育大學副教授,犯罪地點可能在屏東,屏東地檢署將根據媒體報導分案調查。陳震遠所涉及的是論文審查人頭造假,屬涉及偽造文書。 |
然而,法務部全國分支單位、地檢署卻從未起訴陳震遠等人物!法務部趁勢搶爭取媒體曝光機會後,卻持續坐視臺灣在國際學術舞台惡名昭彰於舞弊與包庇!也預告調查局對許建隆學術舞弊、詐欺案件的拖延偵辦。
為何調查局拖延對許建隆案件的偵查?可能是因法務部調查官能力不足?卻也發現在萬家佛與許建隆在2017年11月接觸的新聞曝光後(註[14]),許建隆巧合地即在2017/12/06至臺北市調處指控「劉任昌是學術蟑螂,以揭露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偵卷頁27)
- 懇請調查局臺北市調處偵查東華大學校長背信、企管系教授群的詐欺
自2013年開始,劉任昌揭露學術界傳遞錯誤知識、舞弊、包庇等現象;直到2017年底,開始出現被批判對象許建隆、翁順裕、蕭朝興與王詩韻(偵卷頁5)利用法務部、司法制度對劉任昌反擊。至於劉任昌對許建隆和蔡裕源提出正式檢舉的原因,誠如許建隆向新北地院提出的佐證(院卷頁259):
我都是公開批判學術造假,公布後,才考慮涉案人的經濟能力,經濟能力差的,我不檢舉,免得對方家庭陷入困境。財力雄厚者,如許建隆、蔡裕源,我就在公布舉證文章後,向教育部檢舉。 |
劉任昌在2019/08/25-13:18對東華大學校長、院長、教師發送以下電子郵件(劉任昌,2019d, p. 64):
東華校長、老師們, 一、王詩韻利用「申正義」激怒我,我直接對王詩韻東華帳號警告,卻從未正式提出檢舉。剛才,我示範正式提出檢舉的程序。我過去不檢舉王詩韻,是因為我不想浪費時間和她周旋。 二、我曾檢舉蔡裕源,蔡裕源是前華映員工、大同大學EMBA,再利用政大企管博士、東華大學教授的裝飾,當上華映獨立董事!這是假「獨立」真舞弊,就和他的升等論文一樣,果然華映倒了!東華大學當然有責任,很大的責任,但你們持續包庇。 三、台灣的學術舞弊以EMBA最大宗,這些人持續念企管、資管博士學位,只要用心閱讀他們的文章,很容易捉到舞弊。台北大學企管博 許建隆 是一個經典!檢舉他,對抗他的反擊,要耗費三年以上的時間,還要對付黑道、黑函、媒體。王詩韻也被許建隆召喚去助陣。https://youtu.be/96HvW42Sw4U 四、轉寄本人2015/05/01寄送至東華財金系主任的電郵,原標題為 "本人向教育部檢舉與訴願貴校財金系教師涉嫌散發黑函",以證明本人確實已經向東華財金系反映王詩韻的行為,至於王詩韻抄錄廖四郎著作的瑕疵觀念,再補充「無風險利率就是風險中立機率」,台灣財金學術界都知道。 五、我對王詩韻的提告上訴,也告她誣告、偽證、誹謗、恐嚇、妨害信用。靜候司法調查與審判,建議東華不要費心處理。我剛剛的指控,是為提供至高等法院,說明我不曾因她不對我賠償,而向東華檢舉;是因為她執迷不悟,濫用我對她的寬容,才考慮是否檢舉。現在,就用最高規格的司法調查了。 六、對於蔡裕源案,東華拒絕說明裁定蔡裕源不違反學術倫理的理由。我在近日會向調查局告發東華校長背信、蔡裕源與彭玉樹詐欺。 劉任昌 |
國立東華大學由吳茂昆等份子治理,長年養成的負面學術文化,直接傷害台灣社會、台灣經濟,王詩韻更是抄錄、放大錯誤教科書內容,意圖污染台灣財金學術界;東華大學卻仍是為王詩韻升等教授,是對東華大學負面文化的發揚與鼓勵!?針對劉任昌對東華大學的譴責,王詩韻在2019/08/26-13:18對東華大學校長、老師與劉任昌回應(劉任昌,2019d, p. 63):
Dear 校長及各位同仁, 我所撰寫的教科書因為劉任昌認為有抄襲的嫌疑,第一時間就没有上架了,因為教科書是商業書籍並不是學術論文,所以跟學術論理也没有關係,如果我真的有抄襲,作者應該早就告我了,那輪得到劉任昌,再説跟他一㸃關係也没有,所以我並没有賠償廖四郎任何金額。 再來關於升等乙事,每個學校都有嚴格的規定,論文㸃數多少,總分多少,再經過了3級3審制,最後還要外審通過才行,豈非林金龍一個人所能決定?是劉任昌太看輕台灣的學術界了。 對於劉任昌受到牽連的您們,我感到非常抱歉,我跟他的事最後法院會還我一個公道,而一切的真相也會攤在陽光下。 敬祝教安 王詩韻敬上 |
終於,王詩韻主動說明「撰寫的教科書因為劉任昌認為有抄襲的嫌疑,第一時間就没有上架了」證明王詩韻對臺北市調處(偵卷頁100)與地檢署偽證(偵卷頁頁185)。在此同時,劉任昌必須向臺北市調處檢舉,以實現劉任昌聲稱的「向調查局告發東華校長背信、蔡裕源與彭玉樹詐欺。」更是希冀臺北市調處從事真正有利於國家發展的案件,而不是配合學術舞弊份子,趁勢為個人取拾輕易可得的績效表現。劉任昌已發表舉證蔡裕源舞弊的聲明如下:
- 劉任昌與葉馬可(2017a)〈碩士學位論文經變造之後的魔力:刊登在管理評論且升等為國立東華大學企管系教授〉。
- 劉任昌與葉馬可(2017b)〈檢舉國立東華大學包庇學術舞弊行徑〉。
- 劉任昌與葉馬可(2017c)〈第三度檢舉東華大學教授之學術舞弊著作〉。
- 學術投機、舞弊份子的串聯偽證
劉任昌遭受判刑,驚訝於中國民國司法官員之素質,才在2019/09/15申請獲得卷證,驚訝於翁順裕和蕭朝興也至臺北市調處從事謊言與偽證犯行。翁順裕和蕭朝興明顯意圖躲在暗地、消耗劉任昌對王詩韻、許建隆犯行的揭露,以圖劉任昌不對翁、蕭的犯行提出正式檢舉。劉任昌暫緩對翁、蕭提告,仍集中精力延續以下著作揭發王詩韻、許建隆意圖濫用國家檢調、司法資源與新聞媒體之情形,已經發表、揭發許建隆與台北大學企管系的論述:
- 劉任昌(2017)〈檢舉學術不端與對抗包庇惡勢的奮鬥過程〉
- 劉任昌(2018a)〈許建隆誣告劉任昌涉嫌恐嚇取財案〉
- 劉任昌(2018b)〈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
- 劉任昌(2018c)〈許建隆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
- 劉任昌(2018d)〈許建隆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
- 劉任昌(2018e)〈鏡週刊陳柔瑜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與妨害公務〉
- 劉任昌(2018f)〈新聞記者的人格謀殺與煽惑犯罪行徑〉
- 劉任昌與楊國良(2019)〈東華大學財金系王詩韻的誣告與恐嚇〉
- 劉任昌(2019a)〈關貿網路董事長特助賴婉君的偽證、詐欺與妨害公務〉
- 劉任昌(2019b)〈駁斥「無風險利率也就是風險中立機率」與王詩韻的偽證〉
- 劉任昌(2019c)〈學術蟑螂以指控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
- 劉任昌(2019d)〈王詩韻的黑函、恐嚇與誣告策略陷劉任昌判刑六個月〉
- 劉任昌與葉馬可(2019)〈無套利市場、完全市場與風險中立機率的唯一存在〉
- Liu and Yeats (2017)〈Rebuttal to the plagiarism and fabrication in Hsu and Chiang's “The financial crisis research: a bibliometric analysis”〉
劉任昌在多年前揭發蕭朝興的學術投機、傳遞錯誤行為,導致蕭朝興伺機對劉任昌報復(偵查卷頁150與151),卻隱匿蕭朝興本人學術不端,被「中國民國管理科學會」發函警示之事實。公開批判蕭朝興涉及學術論述包含:
- 劉任昌與葉馬可(2015a)〈引用錯誤、二次引用與對「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之政策建議〉揭露蕭朝興著作「抄襲錯誤書目」,導致「錯誤書目」被持續傳遞至台大、交大等校之博、碩士論文。
- 劉任昌與葉馬可(2016)〈評論臺灣股票市場價格群聚現象之研究〉揭露蕭朝興研究中遺漏特定公司、特定期間樣本,卻不在論文中揭露,更不揭露發表在美國之相似著作,卻操弄樣本期間,以躲避重複投稿之可能指控。雖然,這是許多臺灣學者慣於操弄的習性,但劉任昌基於和蕭朝興相同的專長領域,而特別揭露、批判蕭朝興案例。
投機性格的發揮,是學術舞弊或謊言,可以確定的是蕭朝興在2018/03/19在臺北市調處的證詞「劉任昌曾檢舉本校已退休的企管系教授蔡裕源有學術論文抄襲的行為」是謊言!如前所述,劉任昌檢舉蔡裕源「論文經變造之後」升等教授,變造(fabrication)與抄襲(plagiarism)的差異,蕭朝興不可能不知!
- 新聞記者與政府公務員受社會信任程度沉淪
劉任昌(2019c)主張:司法官與大學教授,都被認定是社會的高端專業菁英!但法官受社會信任程度,遠低於大學教授,原因在於法官的判決結果和市井小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成為新聞記者報導之熱門題材。新聞記者擅長於利用新聞標題醜化法官,煽惑讀者從攻擊、辱罵法官過程中,獲致跟隨風向的參與感、批判菁英的優越感!新聞記者藉此獲得報導成就、點閱率。
在社會普遍譏笑、詆毀法官,導致集體智識弱化的氛圍中,大學教授的學術舞弊習性被忽略。錯誤知識的傳遞、抄襲和造假習性的蔓延,導致追求真理和知識的社會能力更加弱化。劉任昌努力於揭發學術界黑幕,卻招致《鏡週刊》裴偉、陳柔瑜等新聞界的抹黑!使用記者慣有抹黑法官的模式,煽惑網民攻擊、汙辱劉任昌對學術舞弊的揭發(劉任昌,2018e; 2018f)。
表2. 「2016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與「2019社會信任調查」 |
||
項目 |
不信任程度(天下雜誌,2016) |
不信任程度(遠見雜誌,2019) |
法官 |
65.4 |
52.0 |
記者 |
58.3 |
65.7 |
立法委員 |
53.0 |
|
政府官員 |
50.7 |
54.1 |
民意代表 |
|
53.8 |
地方縣市議員 |
45.4 |
|
企業負責人 |
37.6 |
39.6 |
警察 |
26.0 |
19.9 |
基層公務員 |
22.0 |
16.2 |
中小學老師 |
13.1 |
11.4 |
醫生 |
8.9 |
5.7 |
表2比較2016與2019的重要從業人員不受社會信任程度。2016年最不受社會大眾信任的前四位是:法官、新聞記者、立法委員、政府官員;2019年的最不受社會信任前四位是:記者、政府官員、民意代表、法官。就惡化程度而言(更不受社會大眾信任),前三位是:記者、政府官員、企業負責人;就改善程度而言,前三位是:法官、警察、基層公務員。
法官、警察與基層公務員的努力,讓全體國民欣慰。中央政府官員的持續沉淪,彰顯在法務部李宜達與萬家佛涉嫌偽造「移送書」內容,等於是在掩護學術舞弊。劉任昌(2018e; 2018f)嚴厲譴責《鏡週刊》、裴偉與陳柔瑜從事的敗類新聞記者行徑,本文秉持相同的社會熱誠、國家利益,揭發與譴責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涉嫌的違法行徑,並且提出告訴。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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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紹恩(2019)。猜猜看:台灣民眾最相信哪些人?最不信任哪些人?遠見雜誌〈https://www.gvm.com.tw/article/61091〉。
- 熊毅晰(2016)。報告小英總統:法官信任度吊車尾,司法改革不能等。天下雜誌,598,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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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任昌(2014b)。評論衍生性金融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高雄應用科大「2014 南台灣財金學術聯盟年會暨海峽兩岸學術論文研討會」,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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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 J.-C. (2018d). Chien-Lung Hsu's defamation of character and obstruc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public duties.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5(4), 50-88. Doi: 10.6535/JSH.201812_5(4).0002 [劉任昌(2018d)。許建隆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科學與人文研究,5(4),50-88。]
- Liu, J.-C. (2018e). Mirrormedia reporter Rou-Yu Chen's fraud, breaching of trust, infringement, defamation of character, incitation of crimes, and obstruc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public duties.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5(4), 89-187. Doi: 10.6535/JSH.201812_5(4).0003 [劉任昌(2018e)。鏡週刊陳柔瑜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與妨害公務。科學與人文研究,5(4),89-187。]
- Liu, J.-C. (2018f). A reporter's character assassination and incitement to commit crime.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6(1), 46-65. Doi: 10.6535/JSH.201812_6(1).0005 [劉任昌(2018f)。新聞記者的人格謀殺與煽惑犯罪行徑。科學與人文研究,6(1),46-65。]
- Liu, J.-C. (2019a). Trade-Van director's secretary Wan-Jun Lai's perjury, fraudulence and obstruc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public duties.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6(2), 39-60. Doi: 10.6535/JSH.201903_6(2).0002 [劉任昌(2019a)。關貿網路董事長特助賴婉君的詐欺與偽證犯行。科學與人文研究,6(2),39-60。]
- Liu, J.-C. (2019b). Rebuttal to “Risk-free rate is risk-neutral probability” and Shin-Yun Wang's perjury.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6(3), 99-116. Doi: 10.6535/JSH.201905_6(3).0006 [劉任昌(2019b)。駁斥「無風險利率也就是風險中立機率」與王詩韻的偽證。科學與人文研究,6(3),99-116。]
- Liu, J.-C. (2019c). Is an academic cockroach making profit from disclosing defects in scholars’ papers?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6(4), 1-53. Doi: 10.6535/JSH.201905_6(4).0001 [劉任昌(2019c)。學術蟑螂以指控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科學與人文研究,6(4),1-53。]
- Liu, J.-C. (2019d). Shin-Yun Wang's Strategy of Anonymous Intimidation and Perjury Rendering Jen-Chang Liu a Sentence of Six Month.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6(4), 1-53. [劉任昌(2019d)。王詩韻的黑函、恐嚇與誣告策略陷劉任昌判刑六個月。科學與人文研究,6(4),54-79。] https://www.academia.edu/40184131/
- Liu, J.-C. & Yang, G.-L. (2019). NDHU Finance-Department Shin-Yun Wang's malicious accusations and intimidation.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6(2), 1-38. Doi: 10.6535/JSH.201903_6(2).0001 [劉任昌、楊國良(2019)。東華大學財金系王詩韻的誣告與恐嚇。科學與人文研究,6(2),1-38。]
- Liu, J.-C. & Yeats, M. (2015a). Citation errors, secondary source citation, and policy suggestion to the TCI-HSS. Journal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41(1), 57-80. Doi: 10.6245/JLIS.2015.411/646 [劉任昌、葉馬可(2015a)。引用錯誤、二次引用與對「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之政策建議。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41(1),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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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 J.-C. & Yeats, M. (2016). Critique of papers on price clustering in the Taiwan stock market.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3(4), 39-62. Doi: 10.6535/JSH2016033402 [劉任昌、葉馬可(2016)。評論臺灣股票市場價格群聚現象之研究。科學與人文研究,3(4),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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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 J.-C. & Yeats, M. (2017b). A rebuttal to NDHU'S cover-ups of academic misconduct.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4(3), 1-43. Doi: 10.6535/JSH2017074301 [劉任昌、葉馬可(2017b)。檢舉國立東華大學包庇學術舞弊行徑。科學與人文研究,4(3),1-43。]
- Liu, J.-C. & Yeats, M. (2017c). The case of academic misconduct by an NDHU professor-the third disclosure. Journal of Sciences & Humanities, 5(1), 97-147. Doi: 10.6535/JSH2017115107 [劉任昌、葉馬可(2017c)。第三度檢舉東華大學教授之學術舞弊著作。科學與人文研究,5(1),97-147。]
- Liu, J.-C. & Yeats, M. (2019). An Arbitrage-Free and Complete Market and the Unique Existence of Risk- Neutral Probabilities. Working Papers. DOI: 10.13140/RG.2.2.15305.70249/1 [劉任昌(2019d)。無套利市場、完全市場與風險中立機率的唯一存在。公開流通討論稿。]
附錄(Appendix)
本文的佐證圖檔案(如電子郵件通訊、非公開社團內容)均放置於公開目錄:“http://shorturl.at/kzGHX”,訊息內容屬公開者,同時在下表呈現網址。
說明:王詩韻在2014/09/30-17:17主動、首度發信給劉任昌,劉任昌在當天23:02轉寄劉任昌在2014/08/11-02:02投遞稿件的電郵「投稿,標題『評論衍生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再補充試圖化解王詩韻被求償的評論與證詞。可惜,因為後來的溝通過程擦槍走火,導致王詩韻多年來無所不用其極地手段報復劉任昌,尤其是串聯許建隆、翁順裕、蕭朝興偽證。事實是,被劉任昌批判學術不端或被劉任昌揭露學術舞弊份子們,聯手利用司法報復劉任昌。
- 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在「民103年8月」之前已經完成、發表於研討會、投稿至《期貨與選擇權學刊》(偵卷頁107),不是李宜達謊稱的「民104年」;通篇內容未論及「抄襲」!王詩韻的證詞也不曾提及收到廖四郎存證信函的確切時間,李宜達卻擅自、不實地陳述在王詩韻(2014)著作出版「民103年1月」前的「民102年間」!
圖檔“_20171108萬家佛.JPG”
後文是新北地檢署107年偵字第21095號卷宗部分頁面,目錄: |
本文 |
|
5至8 |
李宜達撰文、萬家佛發文「移送書」 |
28 |
27至28 |
許建隆筆錄2017/12/06 |
32 |
87至89 |
翁順裕筆錄2018/01/25 |
34 |
99至103 |
王詩韻筆錄2013/03/12-15:07向李宜達與莊姓組長作證 |
37 |
105 |
王詩韻提供,和劉任昌在2014/09/30至2014/11/07通訊電郵 |
41 |
107 |
王詩韻提供,劉任昌在2014/08/11投稿,在09/30轉寄王詩韻 |
42 |
109 |
王詩韻提供,劉任昌在2014/12/09轉寄給王詩韻的訊息 |
43 |
111 |
王詩韻提供,劉任昌在2014/12/10和王詩韻的互動 |
44 |
112 |
王詩韻提供,劉任昌在2014/12/10和王詩韻的互動 |
45 |
113 |
王詩韻提供 |
46 |
117 |
王詩韻提供 |
47 |
119 |
王詩韻提供,劉任昌在2017/09/20至12/27對申正義與王詩韻警告 |
48 |
150 |
蕭朝興筆錄2018/03/19 |
49 |
151 |
蕭朝興聲稱「劉任昌曾檢舉…蔡裕源有學術論文抄襲的行為」是謊言! |
50 |
372至504 |
偵卷頁372至418是劉任昌(2018a)文章,456至504是劉任昌(2018b) |
|
註[1]: 臉書網誌〈https://www.facebook.com/notes/robert-liu/2690892757588602/〉。法務部調查局收集劉任昌的臉書動態,做為偵查與起訴劉任昌的依據,故詳列供參考。
註[2]: 臉書動態〈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708993972445167〉,佐證圖檔“_201312131210詩圖1教科書.JPG”。另,本文佐證之圖檔均放置於公開目錄:“http://shorturl.at/kzGHX”。
註[3]: 王詩韻在2014/09/30-17:17主動接觸劉任昌,劉任昌拍下“_20140930_223514寄給王.JPG”回寄王詩韻,目的是安慰王詩韻,以及試圖協助王詩韻避免遭受侵權求償。圖檔是王詩韻(2014)內頁封面,以及劉任昌的手寫字句:「本書整理與延伸廖與王(2012)、張(2011)、陳(2010)之課本內容,有助於闡述與討論中文教科書之呈現型態與內容之妥適性。我決定依照出版社與作者要求,表達個人看法。」參見本文第0節說明。
註[4]: 以下說明取自劉任昌交付李宜達的證詞:偵卷頁461、462、476至478,涵蓋劉任昌和廖四郎、王昭文(2014/01/07)、楊律師(2014/03/18)通訊,以及王詩韻和楊律師(2014/03/13)的通訊。王詩韻在2014/09/30主動聯絡劉任昌(偵卷頁477),劉任昌試圖幫助王詩韻避免遭求償(偵卷頁478),卻遭到「申正義」等化名,施加恐嚇、誹謗、汙辱。王詩韻(2014)著作錯誤、侵權,卻受到李正福「極力推薦」(偵卷頁503),Carl Chen「強烈推薦」(偵卷頁504),劉任昌因此警告:要告知李正福與Carl Chen知悉。
註[5]: 圖檔“_201409302302寄給王詩韻轉寄.JPG”說明:劉任昌在2014/08/11-02:02寄送稿件,在當天上午08:58獲得期刊回應「進行審稿相關事宜」;以上訊息與稿件又在2014/09/30-23:02轉寄給王詩韻。參見其他圖檔 “_201409302302寄給王詩韻被遮掩.JPG”、圖檔“_201408110202轉寄至王0152修改.JPG”,本文附錄呈現重要圖檔。
註[6]: 圖檔 "20140414SSRN.JPG",網址〈https://ssrn.com/abstract=2424338〉。
註[7]: 圖檔“_2014王詩韻版權.JPG”、“_2014王詩韻自序.JPG”、“_2014王詩韻自序1.JPG”、"_2005上王詩韻課表.JPG"、“_2006上王詩韻課表.JPG”、 “_2007上王詩韻課表.JPG”等。見網頁〈http://sys.ndhu.edu.tw/aa/class/course/default.aspx〉。
註[8]: 見圖檔“_2019科技部.JPG”與科技部計畫查詢網頁〈https://www.most.gov.tw/〉。
註[9]: 圖檔“_201403131800向廖委任律師提供.JPG”,也發布於劉任昌(2019d, p. 71)〈王詩韻的黑函、恐嚇與誣告策略陷劉任昌判刑六個月〉,科學與人文研究,6(4),54-79。
註[10]: 圖檔“_201403171544王列舉之反駁.JPG”,也刊載於劉任昌(2019d, p. 71)。
註[11]: 劉任昌在2017/02/25於《風傳媒》發表〈廣結善緣 與人為善的學術文化 值得鼓勵嗎?〉(http://www.storm.mg/article/226067)揭露「權利」交易買賣行為,被教課書誤認為選擇權合約交易,舉例的「游泳池」使用權,被模仿成「舞蹈教室」使用權。
註[12]:網址: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morning-mix/wp/2014/07/10/scholarly-journal-retracts-60-articles-smashes-peer-review-ring/
註[13]:新聞標題〈陳震遠論文案 屏地檢今分案調查〉,網址:https://video.udn.com/news/159741
註[14]:網址〈https://www.tradevan.com.tw/news/index.do?act=detail&articleId=765〉,圖檔“_20171108萬家佛.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