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29 Mon 2019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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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蟑螂以指控其他人著作瑕疵來恐嚇獲取利益?
- Nov 30 Fri 2018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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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鏡週刊陳柔瑜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與妨害公務

截取自劉任昌(2018c, p. 18)「圖2. 許建隆、江俊豪(2015, p. 175)遭撤除論文的“Fig. 9”vs 蔡明月、楊彥緒(2005, p. 456)論文的 “Figure 2”」
結論:鏡週刊陳柔瑜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與妨害公務
揭發大學教授論文舞弊,須投入半年以上的時間研讀、分析、撰寫報告,必須百分之百確定當事人的確嚴重傳遞錯誤知識、損害公務利益,才揭發或檢舉;否則,檢舉行為傷人、傷己、傷害和諧社會氛圍。正當的學術舞弊檢舉行為,必然是在掙扎於社會公益、國家發展、當事人權益之間的權衡之後,才決定是否正式提出檢舉。向刊登期刊檢舉之後,又必須等待半年以上的時間才獲得回應;在等待期間,會面臨當事人、關係人、關係機構的杯葛、阻撓與報復。但《鏡週刊》陳柔瑜等人僅耗費六天的時間(2018年5月9日訪問,5月15日刊登扭曲報導),就幾乎毀滅劉任昌,達到掩護全台學術舞弊教授的目的。
- Nov 28 Wed 20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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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陳柔瑜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與妨害公務
摘要
已故大法官林紀東強調:知識份子在其所研究之領域內,是居於指導地位之權威,國家與社會應尊重其獨立,不應由立腳於常人平均水準之人加以干涉。憲法保障學術自由,是為確保真理的追求與自由詮釋不受干涉,得以追求人類的共同利益。劉任昌揭發學術舞弊、抨擊包庇文化,被鏡週刊記者陳柔瑜陷害、汙衊為「檢舉魔人挨揍,開口就要1000萬」、「世界上竟然有人以檢舉論文為樂,真是開了眼界!」引發網民攻擊劉任昌「垃圾人」、「自導自演藉機勒索」、「檢舉垃圾,打死最好!」等各種攻擊。本文提出堅實證據,說明輔仁大學新聞系培養之記者陳柔瑜,專業能力立腳於常人水準之下,新聞道德素養更屬下賤。針對陳柔瑜惡意剪輯報導內容、妖魔化劉任昌對學術舞弊之揭露、掩護學術舞弊之行徑,本文舉證鏡週刊、記者陳柔瑜涉及詐欺、背信、侵占、誹謗、煽惑犯罪、妨害公務與侵害著作權。
pdf 全文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29362718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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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業務員,期貨市場理論與實務2022Q2共50題
期貨市場理論與實務2022Q2第1至10題:劉任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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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期貨操作難度高,故可代客操作
- 人工喊價制度中,交易是在:
- 期貨商營業廳
- 交易所的交易廳
- 電腦系統進行交易
- 場外交易
- 結算會員繳至結算所之保證金為:
- 原始保證金
- 維持保證金
- 結算保證金
- 結算交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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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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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式計算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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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21年大學學測數學科解題(題選擇13)ㄕ
- Nov 29 Fri 2019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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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涉嫌偽造文書以杯葛劉任昌揭發學術舞弊的證據

摘要
劉任昌在2013年12月13日閱讀新發行的王詩韻(2014)教科書,發現眾多錯誤,尤其是傳遞其他教科書的錯誤觀念,因此在2014年1月7日通知遭侵權作者與出版商。受委任的楊律師在2014年3月向王詩韻提出主張權利的聲明,卻被王詩韻以高傲態度駁斥。劉任昌向楊律師提供批判手稿,也提供促成王詩韻低頭、賠償的觀點。為圖報復劉任昌,王詩韻和許建隆聯手,向調查局指控劉任昌恐嚇取財,導致遭判刑六個月。經過檢視司法卷證,發現法務部調查局嚴重偽造文書,臺北市調處處長萬家佛與調查員李宜達違背筆錄證據,聲稱王詩韻(2014)著作在2013年被廖四郎主張侵權而下架,捏造劉任昌據此在2014年向王詩韻恐嚇,以及捏造劉任昌(2014)批判王詩韻傳遞錯誤觀念的著作發表於2015年。本文揭露、痛批法務部調查局的不倫、不法行徑。
http://10.13140/RG.2.2.29971.02088
- 許建隆與 與王詩韻聯手指控劉任昌「恐嚇取財未遂」案,新北地院第七庭法官樊季康、姜麗君與詹蕙嘉在2018/08/13宣判:「劉任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新北地院刑事108年易字第326號卷宗(以下簡稱「院卷」)頁275)
- 2019d, p. 64):在2013/12/13收到王詩韻著作,閱讀後即在當天12:10於臉書表達(院卷頁51、註[1]):
- Oct 12 Sat 201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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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107偵字第21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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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韻與許建隆聯手告訴劉任昌「恐嚇取財」裁判書全文

(王詩韻筆錄截圖、粗體字與真實姓名是記者註記,其他為裁判書原文。)
王詩韻對調查局堅稱「無風險利率就是風險中立機率」(王詩韻和許建隆聯手控告劉任昌偵查卷第102頁)
裁判文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2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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